版权注册并非权利执行的必要条件

作者: Aprajita Nigam、Smrita Sinha,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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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就开始存在了,此点较为独特。版权受《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保护,而作为该公约的成员,印度承认这一原则。1957年《版权法》第45条涉及版权注册,使用了“可以”一词。这表明,版权注册不是强制性的。然而,当涉及到权利执行时,法院作出了不一致的判决。

Aprajita Nigam, Managing associate, LexOrbis
Aprajita Nigam
Managing associate
LexOrbis

在最近的Sanjay Soya Pvt Ltd v Narayani Trading Company一案中,孟买高等法院裁定,版权注册不是权利执行的前提。该法院认为,同一高等法院在2012年的一项判决,即Dhiraj Dharamdas Dewani v Sonal Info Systems Pvt Ltd等案,是一项不慎作出的判决。Sanjay Soya案的争议涉及一个标签标记,因此涉及对版权法的考虑。

被告辩称,必须有证明版权的文件。被告以Dhiraj案的判决为依据,认为版权注册是要求救济的必要条件。Dhiraj案的法官表示,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侵权者不可能知道现有作品。

法院在Sanjay Soya案中指出,Dhiraj案的判决错误地认为在这一点上没有先例。之前的四项判决,包括Burroughs Wellcome (India) Ltd v Uni-Sole Pvt Ltd等、Asian Paints (I) Ltd v M/s Jaikishan Paints & Allied Products案,对Dhiraj案的独任法官均有约束力。法院指出,如果Dhiraj案的法官不同意这些判决,他应该将该案提交给上一级法庭来决定法律问题。在此问题上,法院指出:“如果后来的判决是在没有注意到或不知道先前具有约束力判决的情况下作出的,则后来的判决就必须被认为是在不谨慎的情况下作出的,在法律上不是好的判例。因此,这就是Dhiraj Dewani案判决必然的命运”。法院还指出,在Asian Paints案遵循Burroughs Wellcome案的判例后,这一判例就会更加有约束力。

孟买高等法院还不同意Dhiraj案法官对版权和商标法的理解。该法院表示,虽然商标注册赋予注册所有人一种特殊的权利,即起诉侵权的权利,但版权法没有这种要求,而是在版权没有事先注册的情况下,为版权第一所有人,提供了一系列权利和特权。法院认为,与1999年《商标法》第27条不同,《版权法》没有规定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必须进行注册。

Smrita Sinha, Associate, LexOrbis
Smrita Sinha
Associate
LexOrbis

法院还提到了1955年《版权法案》中关于强制注册的建议,但该建议被联合委员会驳回了。法院指出,《版权法》第51条本身并不要求注册,必须与第45(1)条一起理解。版权的基本原则是,任何作者都不能主张对他人作品的原创性。与商标法中存在的共同所有权、共同使用等概念不同,原创性是版权的本质。这两部法律的出发点不同。

法院还分析了版权的性质,称其奖励原创表达。版权的重点在于作品表达和实现中体现的原创性、劳动和技能。法院不同意Dhiraj案中的观点,即在没有注册版权的情况下,创作者可能会怀疑他们的作品是否是原创的。伪造者和剽窃者都很清楚他们的非法行为。

法院依据《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最高法院最近在Engineering Analysis Centre of Excellence Pvt Ltd v Commissioner of Income Tax & anr一案中的裁决,强调版权注册不是强制性的。

因此,孟买高等法院维护了版权自动保护原则,并得出结论:版权不需要注册就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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