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第八次修正商业犯罪成关注焦点

0
468
Commercial crime targeted in eighth amendment to the PRC Criminal Law, 中国刑法第八次修正商业犯罪成关注焦点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于2011年2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1月4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解释》),以下分别对《解释》和《修正案》中有关经济性犯罪的最新规定作出简要介绍。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解释》明确了《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4.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并且符合以上四个构成要件的,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92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和募集基金

《解释》对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概念作出明确,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情形。

《解释》规定,对于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集资中的广告商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解释》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222条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则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八)

大幅取消经济犯罪的死刑

《修正案》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包括:

  •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盗窃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降低入罪门槛的罪名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原来须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要件,《修正案》取消了上述限定,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就构成犯罪。

《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修正案》将其简化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并且罪名变更为“污染环境罪”。

新增罪名和犯罪情形

  1.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处罚。

  2. 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虚开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开发票罪。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修正案》在《刑法》第276条增加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4. 强迫交易罪

《修正案》将以下三种行为增列为《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的表现形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以及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同时,《修正案》将强迫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baochen@haiwen-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