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0
504
Guiding cases: a precedents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指导性案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Pattanaphong Khuankaew/ Getty Images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规定

  • 工作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 选择标准:根据《规定》,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1)社会广泛关注的;(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 推荐主体:各级人民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或间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案例。
  • 审查和讨论: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 清理和编纂: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对于《规定》施行前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
  • 法律效力:《规定》明确要求,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重要意义

指导性案例制度,具有解释、明确和细化相关法律和统一裁判尺度的作用,是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解释国家法律(宪法性法律除外)职能的一种具体形式。但是,与普通法国家的判例制度不同,中国的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非法官造法。

实施细则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规定》的实施细则,准备对一些不明确的问题加以明确,包括:如何准确理解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例如,如何界定“类似案件”和“应当参照”),法院裁判文书是否能够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依据,以及指导性案例的形式等其他问题。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baochen@haiwen-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