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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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8月31日起施行。《办法》对保障保险资金运用安全,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防范保险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其适用于境内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保险公司所从事的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运用保险资金也应参照《办法》执行。《办法》中规定的“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资金运用范围

《办法》重申了《保险法》第106条的规定,将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限于四类投资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办法》中与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相关的主要规定包括:

  • 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保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评定的相关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 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此外,《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留下了政策空间,该等事项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 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 各类投资形式应当符合投资余额与资产总额的相关比例要求,如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 保险资金不得被运用于部分领域,如不得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及“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不得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等。

资金运用模式

《办法》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并且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据此,《办法》确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协作制衡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并且还对三方的法律关系、基本职责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内外监管措施

《办法》对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保险资金的运用流程、风险控制等内部管控以及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外部监督作了非常详细和严格的规定。

《办法》及配套规定

为落实《办法》的相关规定,保监会于2010年7月31日及9月5日先后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66号)、《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及《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对保险资金在相关领域的运用作出了具体明确的指引。《办法》及前述具体规则的颁布实施直接关系到巨量保险资金的可能去向,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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