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英国法“禁诉令”的制度依据

作者: 阎冰、陈雷,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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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是英国法体系中用以保护本国仲裁的工具,近年来,英国法律师常常以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并入提单为由,申请禁诉令,迫使中国进口商及其货物保险人放弃内地法院对提单纠纷的管辖权,获取有利的谈判条件。至于反禁诉令的措施,在中国法环境下仍非常有限,《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下称《办法》)能否成为反“禁诉令”的依据之一尚待观察。

阎冰, Yan Bing, Partner, AnJie Law Firm
阎冰
合伙人
安杰律师事务所

问:什么是英国法“禁诉令”?

答:禁诉令源于古老的衡平法救济,最初被法庭用于阻止当事人向普通法院诉讼,19世纪时被援用于阻止当事人向他国法院诉讼。不同法域法院对实体纠纷管辖权的认定冲突是禁诉令制度产生的根源。一般认为,禁诉令是法院对拥有管辖权的当事人签发的,限制该当事人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命令,违反禁诉令将构成藐视法庭,当事人在该禁诉令被承认和执行的法域可能面临一系列的强制措施。

问:国内当事人遭遇“禁诉令”时,是否适用《办法》?

答:结合《办法》第二条的措辞,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中国当事人选择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是参与正常经贸活动的必要救济,未超出当事人之间“正常经贸及相关活动”的范畴。另一方面,禁诉令实质上是以本国法律为准绳,认为他国法院受理了不应受理的案件,从而进行干预,实践中,禁诉令也未得到他国法院的广泛认可,例如,在2009年的Allianz SpA v West Tankers Inc (CaseC-185/07)案中,欧盟法院认为英国法院所作出的禁诉令构成了对外国法院司法主权的干涉,与《布鲁塞尔条约》冲突。然而,对于《办法》第六条诸项因素的具体判断标准,仍有待未来解释或实践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将受影响的经贸相关活动限定在中国和第三国当事人之间,如果是中国当事人之间,或者中国与当事国当事人之间的经贸及相关活动受到影响,《办法》没有提及。

问:国内当事人在《办法》下的具体义务?

答:包括报告义务,和阻断(禁止遵守)义务。前者是依据《办法》第五条,中国当事人应当在遭遇禁诉令后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这里的“遭遇”似乎可以理解为禁诉令依据其所适用的法律被有效送达。后者指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七条针对特定禁诉令,甚至禁诉令的外国法依据发布禁令后,所有受禁诉令影响的国内当事人,例如中国进口商或者货物保险人,均不得承认、执行、遵守该禁诉令的要求。违反以上法定义务的后果,理论上包含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依据《办法》第九条,民事责任应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而行政责任依据《办法》第十三条,可能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以及罚款。然而,是否提起诉讼或仲裁,以及如何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不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或者选择了有管辖权的仲裁庭,表面上遵守了禁诉令的要求,也不能简单被认定为违反了中国的行政禁令。

陈雷, Chen Lei, Partner, AnJie Law Firm
陈雷
合伙人
安杰律师事务所

问:国内当事人履行《办法》义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救济?

答:当事人违反英国法禁诉令,会危及其境外财产和人员安全,从事涉外业务的贸易商和货物保险人常常不愿冒这样的风险,大多数案件中,国内当事人会迫于压力做出让步,和解了事。《办法》列明的救济途径显然不是针对禁诉令设计的.《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豁免制度,是为了避免中国当事人在境外遭遇法律风险,当事人和解并不违反英国法禁诉令,豁免制度就没有应用场景。若当事人坚持在中国诉讼,如何反制向境外法院申请禁诉令的外方当事人,《办法》没有给出明确的行政手段。

《办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只针对中国当事人,对外籍当事人在中国的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缺乏依据。《办法》虽明确了对外籍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仍须在国内通过司法手段行使,如何证明损失,以及送达和执行都是现实的难题,或许还需要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Clipper Chartering S.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武汉海事法院的裁定书([2017]鄂72行保3号)责令后者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撤回HCCT28/2017号禁诉令,但当海运承运人,即船东违反中国法院裁定时,能否扣押船舶以及如何归责未得到明确;更有价值的案例是华为和康文森专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被请求人违反行为保全裁定,构成持续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其面临按日计罚的处罚。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阎冰、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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