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引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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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introduces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of foreign acquisitions, 中国引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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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务院23日下达通知,要求针对某些领域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该制度于35日起开始实施。

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首次提出“国家安全审查”这一概念,但之后一直没有颁布相关的具体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一个部际联席会议,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士打律师事务所认为,通知赋予联系会议“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对外商在华投资进行审查和限制,这看起来似乎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

联席会议有望发挥类似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和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作用。上述两家机构在过去均曾以国家安全为由,驳回中国公司在本国的投资申请。

如果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可能导致处于相关行业的中国企业被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则将触发针对该项投资的安全审查。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也同样适用安全审查制度。相关行业包括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上述行业的,应向商务部提出国家安全审查申请。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也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商务部将根据上述申请或建议,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经过30个工作日的一般性审查后,如有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联席会议将启动特别审查程序。联席会议自启动特别审查程序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审查,或报请国务院决定。

据澳大利亚铭德律师事务所介绍,联席会议“有权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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