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近年来,中国着力完善反垄断制度,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为经营者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在本文中,作者将结合实践经验解读中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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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中国反垄断制度的基石,就一些关键事项,如适用范围、禁止的垄断行为,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了规定,奠定了基本的监管框架。《反垄断法》于2008年首次颁布,后于2022年经过一次修订,修订在2022年6月22日正式通过。
在修订前,社会上一直有呼声要求为监管部门和经营者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对垄断行为更严格执法。这些都一一反映在了修订条文中。此外,修订后的法律更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主要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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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加关注利用数据与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等实施的垄断行为;
- 确立了对轴辐协议的禁止和认定规则;
- 确立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制度;
- 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在《反垄断法》修订后,在2023年,又有五部配套规章发布并实施,分别聚焦于禁止垄断协议、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打击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性垄断)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问题。
2025年6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完成后,将进一步明确适用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的具体门槛和条件。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还通过专项指引持续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体系。2024年12月10日发布的《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明确了横向集中审查的分析框架,并规定了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关键因素和详细标准。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则详细规定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主要情形和处罚标准,提升了监管透明度。
此外,监管部门还针对汽车、平台经济、医药及原料药等行业,出台了详细的规则和指引。
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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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执法。在2018年机构改革前,《反垄断法》的执法工作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领导,三个机构共同负责。改革后,公共执法权统一归于市场监管总局。
为加强反垄断执法,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其行政区域内调查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性垄断行为。就经营者集中申报而言,市场监管总局试点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和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开展部分简单案件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
私人执法。近年来,受垄断行为侵害的企业越来越意识到要通过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根据2024年6月24日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一审民事垄断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地域管辖,反垄断纠纷适用侵权、合同等一般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则。有管辖权的法院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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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主要规范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此外,它还适用于行政性垄断行为,并建立了针对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出台的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经营者也可利用《反垄断法》应对政府的反竞争行为。
垄断协议。原则上,《反垄断法》禁止竞争者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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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或变更价格;
- 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
- 划分市场;
- 限制新技术或新产品的开发;
- 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
《反垄断法》还明确了两类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即转售价格维持(RPM)。经营者可通过证明其行为不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来抗辩RPM指控。
《反垄断法》还涵盖非价格类纵向协议行为,如地域和客户限制,但目前尚无仅针对这些非价格问题的判例。若要禁止非价格类纵向协议行为,执法机关须证明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
此外,《反垄断法》建立了安全港规则。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一定门槛,且满足主管部门设定的其他条件,则其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可以不被禁止。具体的市场份额门槛及适用安全港规则的其他条件仍在讨论中,目前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同样被《反垄断法》禁止,其中包括轴辐协议。轴辐协议涉及纵向和横向关系,通常表现为供应商与多个经销商协商价格,使价格统一。此类行为也面临与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相同的处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前提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列出了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包括相关市场份额、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市场的能力、财务和技术能力、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以及市场准入情况。市场份额是最直观的因素,《反垄断法》制定了基于市场份额推定支配地位的规则。
典型的滥用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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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拒绝交易;
- 实施独家交易;
-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 实施差别待遇。
经营者集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若参与经营者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达到一定门槛,必须事先申报。
具体而言,股权或资产收购、新设合营企业以及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控制权,均须遵守经营者集中的规定。申报门槛主要考察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各自的营业额或合计营业额,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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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全球范围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家在中国内地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或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内地的营业额总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家在中国内地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如交易虽未达到申报门槛,但被认定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主管部门亦可要求交易方申报。
处罚
如公司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没收违法所得。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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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非法经营者集中,最高可处以上一会计年度营业额10%的罚款;
- 个人最高可处100万元人民币罚款。如有妨碍调查行为,另处以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承担刑事责任。近年来,认定个人责任和以妨碍调查处以附加责任的案件数量在上升;
- 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可高达上述金额的五倍。
经营者承诺制度适用于部分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这个制度要求经营者承诺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其行为产生的后果,若全部承诺得到履行,主管部门可中止或终止调查。
中国不断完善的反垄断制度契合其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的需求。企业应善用《反垄断法》维护自身权益,促进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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