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过首部社会保险统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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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dopts first comprehensive law on social insurance, 中国通过首部社会保险统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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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次就社保制度颁布的全国性立法,奠定了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保险种类和覆盖范围

《社保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种社会保险。

不同的主体参加社会保险的种类亦不相同,其中: 职工应当参加全部五类社会保险;个体工商户、未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社保法》将属于现行社会保障体系边缘群体的三类主体也纳入了参保体: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民;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

保险待遇“以人为本”

《社保法》对五类保险中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义务以及职工的保险待遇等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多项新规定均对职工的利益有所考虑:

养老保险: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原来规定一概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社保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 个人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提高。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基金不负担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或者是在境外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但《社保法》同时规定,当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社保法》规定以下三项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要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保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且不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造成职工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先行向职工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的,失业人员即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且个人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生育保险: 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而且其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也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保险费的征缴及强制措施

《社保法》要求,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险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险费缴纳义务人则仅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保法》对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少缴或欠缴社保费用的情况规定了严格的强制措施: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的,其缴纳数额将按上月缴纳数额的110%确定;

• 用人单位不按时缴付社会保险金的,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 并可以申请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还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如果用人单位既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提供担保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下,社会保险跨统筹区域转移接续不畅。《社保法》则明确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

《社保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信息公开及监管措施

《社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了较高的信息公开的要求: 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应当对个人和用人单位缴费,及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进行记载,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社保法》不但规定立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有权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督,而且规定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实施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

《社保法》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经办机构和保险费征收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法》第83条第3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但尚不确定《社保法》的此条规定是否拓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有关 “社会保险劳动争议” 受案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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