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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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RC issues measures governing the issuance and underwriting of securities,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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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近日对2006年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旧《办法》) 作出修订,新《办法》已于2010 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作为中国证监会2009年6月启动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的重要规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扩大参与询价的机构范围

旧《办法》规定A股市场的询价对象限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6类。新《办法》则赋予了主承销商一定的配售权, “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 也可作为询价对象。主承销商为此应当制订明确的推荐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

增加定价信息透明度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系主承销商对所发行股票价值的说明和预测。根据旧《办法》,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只提供给作为询价对象的机构投资者。新《办法》增加了但书条款,为向询价对象以外的投资者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留有余地。

新《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于网下询价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刊登网下申购情况公告,披露网下具体报价情况。

完善回拨和中止发行机制

新《办法》从控制承销风险考虑对承销机制进行了如下改革:

(1)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2) 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

(3)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完善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

新《办法》规定,可以初步询价后即定价发行的包括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对于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如何配售,旧《办法》规定 “应当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新《办法》删去了该条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11日公布的《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于上述情况,将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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