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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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eme Court clarifies revised Causes of Action in Civil Cases Provisions, 最高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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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11]41号)以及《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新案由规定》)已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版《案由规定》实施以来,随着侵权责任法、反垄断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和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的民事案件,《新案由规定》针对这一情况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补充和完善,以下主要就其体系、适用以及有关侵权责任法和反垄断法的案由进行简要介绍。

新案由规定的体系

《新案由规定》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第一级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

此次共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第二级案由20个,第三级案由113个,第四级案由154个。《新案由规定》除有上述第一级案由10个外,共有第二级案由43个,第三级案由424个,第四级案由367个。

侵权责任纠纷案由

《新案由规定》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了该法规定的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中,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八个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侵权责任法新规定的有关案由,以及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作为第九部分。

当各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案由出现矛盾时,应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 “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

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

《新案由规定》将第一级案由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变更为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并将其项下的 “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纠纷”拆分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垄断纠纷”两项二级案由。

“不正当竞争”项下增加一项第三级案由“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倾销纠纷”变更为“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纠纷”变更为“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串通投标纠纷”变更为“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垄断纠纷”项下增加第三级案由“垄断协议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和“经营者集中纠纷”。“垄断协议纠纷”项下再细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纠纷”和“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项下细分为“垄断定价纠纷”、“掠夺定价纠纷”、“拒绝交易纠纷”、“限定交易纠纷”、“捆绑交易纠纷”和“差别待遇纠纷”。

新案由规定的适用

案由的性质与功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等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没有相应案由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案由的适用顺序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适用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然后以此类推适用上级案由。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确定为并列两个案由。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案由的变更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规范案由的适用

对于名称中带有顿号(即“、”)的部分案由,适用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baochen@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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