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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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 confirmation of people’s mediation agreements,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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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颁布《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于2011年3月30日开始实施。

适用范围

  • 《若干规定》主要适用于有关民间纠纷根据《人民调解法》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愿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
  •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若干规定》办理;
  • 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 以下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要求确认身份、收养或婚姻关系的。

管辖法院

  • 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管辖;或者
  •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和审查

  • 人民法院应自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的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在审查中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不配合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裁判和执行

  • 司法确认的裁判文书采用决定书形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不明确因此无法确认的,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救济程序

  • 对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当事人,《若干规定》没有提供再审或其他救济程序,即一经司法确认,有关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可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司法确认案件的案外人,如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baochen@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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