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价格印证案例分析

作者: 展国红,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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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贸易中因事先约定、特殊经济关系以及多种付款交易模式等外在因素的影响,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在很多场景下会遭到质疑。笔者认为,引用第三方证据印证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是一种有效的证明方式,但因个案条件的不同,印证结果及被采信程度并不相同。以走私低报价格类案件为例:

案例1: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低报价格、伪报品名)进入审查起诉程序。

侦办机关查获高、低价两套发票,并以高价发票金额为准认定涉案金额,并据此核定了偷逃税款数额,予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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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国红
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辩方得知:境外供货商为境外上市公司,境内涉案公司虽协助其低报价格进口,但货物并非其实际购买,购货价款来源于境外供货商。其明为购买、实为代售。且首批货物进口后经取样检验,并未达到约定品质,国内销售因此受阻。该司提示停止发货,但供货商不予接受,依然加紧发货。据此判断:不能排除境外供货商虚高价格、虚增贸易利润的可能。且涉案货物均在扣,具备价格鉴定的条件。

基于此,辩方启动第三方证据印证:(1)调取银行流水,指明货款来源及去向;(2)第三方行业专家对涉案货物的鉴定意见,指明货物品质及评估价值。

这组证据用第三方的专业意见指出涉案货物物非所值,为进行价格鉴定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最终获得检方的支持,协调侦办机关对涉案货物进行了价格鉴定。价格鉴定机构认定的价格虽高于申报价格,但仅为原高价发票价格的十分之一弱,巨幅降低了偷逃税额。检方据此对该司涉案人员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辩护达到预期效果。

案例2:某进口代理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低报价格)进入审查起诉程序。

侦办机关认定该司对外付汇的金额为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据此核定了偷逃税款数额,予以移送审查起诉。

辩方得知:收汇方是境内贸易中间人指定的,并非实际供货方。该司对外付汇金额里包含根据境内贸易中间人指令代为付出的贸易中间人的获利。申报发票为该司主要责任人依在前发票金额自制形式发票,并未采用境外供货方出具的真实三方发票,因而导致在发货数量及价格发生变更时未作相应调整,导致低报。因贸易渠道单一,商品小众,贸易中间人利润相当丰厚。

辩方由此判断,如若能够证明贸易实际,该司主要责任人存在免于起诉的可能。据此,辩方启动第三方证据印证:(1)调取境外供货方出具的真实的三方货物发票,海运保单;(2)委托某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登陆涉案货物海运保单上显示的保险公司公开查询网站,对保单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后出具《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3)请求境内贸易中间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这组证据互相印证,符合国际贸易常规,最终被检方采信,认定涉案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境外供货方出具的三方发票上显示的价格,有效降低了偷逃税款数额。虽最终未能获得免于起诉的结果,但是为涉案当事人赢得了定罪不罚的结果。

案例3:某公司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低报价格)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侦办机关以查获书证记录的最高价格认定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据此核定了偷逃税款数额,公诉机关审查后以此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涉案当事人不服该价格认定,认为其提供给进口代理商的货物发票价格是真实货物价格。经查实,代理商并未使用涉案当事人提供的发票向海关申报。

据此,辩方寻求第三方证据印证:(1)委托境外第三方调取了贯穿数年的涉案货物海运保单、出口报关单、货物商业发票并经域外法定公证认证程序;(2)调取涉案货物曾经进口地海关查验、审价后认可申报价格的证明文件;(3)
调取相同类似货物进口申报价格资料,证明涉案货物申报价格与同类货物相比并无异常。

以上几组证据环环相扣,互相印证,且符合国际贸易常规,数理关系符合逻辑,确实能够印证该司的观点。但是如此缜密的第三方证据最终未被法院采信。法院认为:该司事先与境外供货商通谋低报价格,固货物商业发票、出口申报数据及海运保险数据均不可信。对此结论,本文不作评价,仅提示这种司法理念的存在可能导致第三方证据印证失败。

尽管刑事司法领域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但笔者依然认为,在发生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争议时,积极启动第三方证据印证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突破途径。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展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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