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中劳动关系处理要点

作者: 熊孝容和谢燕,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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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业务扩展、产业链升级、规模扩大或多元化的战略发展需求,可能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完成转型或资源重整,在此过程中或面临劳动关系处理不当的风险。本文将对当中涉及的劳动关系处理要点作出提示。

劳动尽职调查

熊孝容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熊孝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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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是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前必不可少的环节,通常会涉及目标公司的股权情况、公司治理情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重大债权债务、关联交易、劳动人事、税务、诉讼仲裁等事项。对收购方而言,完成股权收购后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续,收购方作为新股东加入后将继续履行目标公司的各项权利义务,则可能存在一系列的潜在风险,如目标公司欠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以及未能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等。

建议收购方在对目标公司进行劳动用工情况尽调时,不仅要关注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比例、缴纳社保员工的占比、劳动合同期限等,还应全面关注员工的年龄、工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员工的工资结构、工资发放、各项福利待遇(如股权激励、现金激励)、社保及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企业年金、竞业限制、潜在职业病等情况。

条款完善

收购方在完成股权收购后,往往会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规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改革。由于股权收购中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并不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收购方应基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用工成本等综合因素,充分考虑劳动关系的终止、经济补偿金以及第二次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因此,收购方需要特别重视股权收购协议中涉及的劳动条款的明确和完善。

如收购方根据收购后的商业需求,决定不接收或不完全接收全部员工,可考虑要求目标公司在收购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如决定完全接收员工,可在收购协议中对可能产生的用工风险的承担方式进行约定,明确交割日前因工资拖欠、未足额缴纳社保等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由原股东承担,亦可要求转让方对相关风险处理后进行交割等。

高管劳动关系

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后,还会调整目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该等人员往往是连接劳动者与公司之间信任的纽带。一旦收购方大量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极易引发目标公司员工对管理层的信任危机。

建议收购方可从推进改革的时机方面考量,在完成股权收购初期,尽量避免大范围的人员调整,可以先稳定核心管理团队,确保相关人员的岗位和工资待遇,做好员工的沟通和疏导工作,多渠道掌握公司的内部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人员调整方案,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

员工关系调整

谢燕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谢燕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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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方往往完成股权收购后对内部职能部门进行精简、裁撤或重组,此时会涉及大量员工的岗位、薪酬调整,乃至大规模的裁减人员,此时极易涌现大量劳动纠纷,严重时或可引发群体性事件。建议尽量协商一致后方对劳动合同相关事项进行变更。即便对工作地点、岗位或薪酬均不进行调整,为规避隐藏风险,仍建议收购方与员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事项再次明确。

在内部职能部门的精简、裁撤或重组中,较多公司采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较为严格,一般而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但是对于企业主观可控的,为适应市场变化需要而主动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发起的裁员,则不应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建议收购方根据发生股权收购及目标公司经营情况等谨慎援引。

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就业情况存在地区性差异,劳动法实施过程中,不同省份的劳动用工政策及裁判口径存在差异。因此,特别提醒收购方应格外关注目标公司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必要时还可就有关问题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征询函,以便制定更有利于收购方的方案。另外,为避免出现因劳动风险导致收购成本增加、收购完成后难以推进后续改革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笔者也建议收购方对股权收购中的劳动关系处理给予充分关注,并在收购及经营过程中采取较为灵活稳妥的应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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