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视角下科创企业合作研发避雷指南

作者: 刘涛、黄青峰,通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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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更高效提升自身研发能力、提高自身技术门槛和技术壁垒,科创企业普遍存在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开展合作研发的情况,比如科创板上市的凌云光、华盛锂电、奥比中光、中无人机、隆达股份、思科瑞等。科创企业在开展合作研发时,应建议尽量避开以下“雷区”,以免给企业IPO造成重大障碍。

合作研发占比过高。若合作研发占比过高,发行人可能被质疑其是否具有核心技术的独立研发能力、核心技术是否依赖外部、是否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是否实际具备科创属性等风险。

刘涛,-Liu-Tao,-Commerce-&-Finance-s
刘涛
合伙人
通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86 21 6019 3260
电子信箱:liutao@tongshang.com

例如,海和药物科创板上市历经两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后被否决,主要原因在于其已开展二期以上临床试验的核心产品均源自授权引进或合作研发,且报告期内持续委托合作方参与核心产品的外包研发服务,上交所据此对其授权引进或合作开发的核心产品是否独立自主进行过实质性改进、对合作方是否构成技术依赖产生了质疑。华海清科上市时亦被上交所关注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技术开发是否在清华大学理论研究和基础实验的基础上进行,是否存在对清华大学研究和实验能力的依赖。

合作研发未体现自身擅长的技术领域及研发投入。科创企业在合作研发项目中如仅仅提供设备、资金、仪器等研发资源支持,并不具备相应核心技术研发人员,也不具备产出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的技术研发投入,尤其该等合作研发成果及专利技术与科创企业主营业务及产品相关性较高、或者合作研发项目成果在公司主要产品和核心技术中的运用较多的话,则可能被质疑是否具备独立的技术研发能力、是否形成技术依赖。

珈创生物此前于科创板申请上市时,即因其生产经营主要核心技术来自合作研发形成的专有技术,其自身技术领域研发投入较少、技术人员较少且人数在报告期内发生较大波动等情况,被上市委质疑其创新能力,最终成为被否原因之一。与之相反,奥比中光在与外部第三方共同就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发过程中,牵头负责的研发内容始终聚焦于自身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相关合作研发成果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起到有益补充,交易所及证监会并未就奥比中光报告期内存在合作研发事项进行公开问询,也说明了对奥比中光该等合作研发模式的认可。

黄青峰,-Huang-Qingfeng,-Commerce-Finance-s
黄青峰
合伙人
通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86 21 6019 2695
电子信箱:huangqingfeng@tongshang.com

与关联方的合作研发新增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科创企业与关联方合作研发不会当然构成科创板上市的障碍,但需特别注意合作研发成果产业化对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避免踩到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红线,避免被质疑产生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例如,科前生物因与关联方产生深度合作研发,就上市委在审核问询阶段重点关注的其如何处理好关联方利益冲突、确保合作研发项目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和透明的问题,通过专门制定合作研发管理制度、签署合作研发框架协议并明确合作研发所涉关联交易程序、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与关联方合作研发项目重要阶段信息披露的特别条款并加强与关联方合作研发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措施及专项审计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改,最终获得了证券监管机构的认可并成功上市。

再如,国博电子于报告期内作为参研单位与其控股股东及兄弟公司合作开发5G终端用射频前端,国博电子主要负责5G终端功放模组及其中PA、开关、LNA等的设计以及模组一体化封装等,其兄弟公司负责其中滤波器产品的研制。各方独立完成的成果归各方所有,三方共同完成的成果归三方共有。上交所于第一轮审核过程中,就国博电子与关联方合作研发是否可能新增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及各方对共同研发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安排进行了问询,国博电子结合合作研发目的、各方在合作研发过程中的角色与定位及未来产业化安排进行了简要阐述后,后续审核问询及注册阶段未被进一步关注。

除上述重点关注事项外,就合作研发模式,我们建议优先考虑将合作研发成果及专利技术归属于科创企业自身所有,确保科创企业对合作研发产生的成果可以进行独立的商业应用,并明确约定相应收益分成,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也为科创板IPO扫清不必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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