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程序选择与可行性评估

作者: 徐邦炜、张榕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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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程序为困境企业、出资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各方(下称“当事方”/“各当事方”)在法院的监管下,灵活解决困境提供了可选择的机制。目前,法律对预重整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基于国务院多个政府部门、最高院的原则性文件规定,及地方政府、法院的规定和丰富实践,预重整制度已初具雏形。新冠疫情后,多地省高院出台文件,推动有价值的困境企业通过预重整解困,预重整制度进一步发展。

徐邦炜, Xu Bangwei, Partner, Jingtian & Gongcheng
徐邦炜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优劣势及难度

通过预重整,企业可能获得更多自救时间、更大话语权等优势。优势还包括:

(1)破产审查阶段进入预重整的,破产申请可以被撤回;

(2)企业仍可以自主经营;

(3)程序灵活,有利于吸引重整投资人;

(4)企业、出资人可以深度参与预重整方案的制定;

(5)部分地区允许企业对临时管理人的选定提出建议等。

预重整也存在一定风险,例如:

(1)预重整规定效力层级低、争议大,破产管辖法院、其他法院和部门的接受、配合程度不一;

(2)《企业破产法》部分实体规定(如破产受理后停止计息)不能适用;

(3)程序规定粗疏,实操中可能存在较大争议;

(4)法院、管理人的权限大、监管难度大,各当事方利益可能受损且难获救济;

(5)债权人情况及意见、表决结果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6)对重整投资人的约束力有限;

(7)重整管理人与临时管理人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张榕晟, Zhang Rongsheng, Associate, Jingtian & Gongcheng
张榕晟
律师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权衡要点

当事方在选择预重整程序前需审慎评估和权衡。

一方面,成功实现预重整,一般需要“府院联动机制”“府院银协调机制”下外部力量的支持;另一方面,企业特点(如上市/国有企业)、债权构成(如担保/职工债权情况)、债权人特点(如银行债权人/债权人进入执行程序情况),以及潜在重整投资方情况与其预期投资方式等。多种因素均可能影响困境企业预重整的可行性和效果。

获得受理的可能性评估

当事方拟选择预重整的,亦需结合企业及管辖法院情况,对企业的重整条件和管辖法院的受理可能性进一步评估。

(一)基础条件评估

企业存在同等的重整条件或更严重的困境。预重整前一般已有当事方申请破产,且预重整中部分当事方也可能需要放弃部分利益。预重整企业一般应具备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重整条件同等或更严重的困境。

企业应存在重整价值及拯救可能。参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重整价值主要通过企业“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体现。此外,股东情况、核心团队、资质证照、行业地位、品牌价值等也是考量企业重整价值的实践要点。

预重整应获困境企业的有效同意。预重整申请主体不限于债务人,但企业同意后(即股东(大)会一定比例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后),方可进行预重整。参考《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及预重整对各当事方的影响程度,该表决权比例应同时符合公司章程且不低于三分之二。

(二)不同管辖法院的受理可能评估

若管辖法院存在具体规定(如北京、广东、浙江、江苏、四川、福建、重庆等地各级多个法院已出台具体预重整程序规定),企业可按规定的预重整申请条件评估受理可能性。

若管辖法院无具体规定,考虑各地法院存在大量预重整案例,也不乏预重整处理机制的地方创新(如无锡市破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参考如下因素评估管辖法院受理可能性:

(1)管辖法院在先预重整案例;

(2)上级法院的预重整原则规定(如破产/商事/新冠疫情相关司法文件);

(3)所属地区其他法院预重整程序规定/预重整案例;

(4)当地政府关于预重整的相关制度、政策、配套支持措施等。

若经评估,管辖法院暂无受理预重整可能,则当事方可考虑其他方案。

综上,在启动预重整程序前,当事方需将自身需求、企业情况、外部支持、预重整优劣势等纳入考虑,并结合自身在预重整/重整程序中可能的话语权(尤其是对关键事项之建议权、决定/否决权的大小等),以及管辖法院受理预重整的可能性等,进行综合权衡后做出决策,以期合法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考虑到前述过程具有极高的专业要求,各当事方也可以考虑尽早寻求专业建议,提前做出相关安排。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邦炜、律师张榕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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