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

作者: 汪磊,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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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五大国有银行改制上市的完成,其改制前产生的金融不良资产被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从而与国有银行剥离开来。

汪磊 合伙人 共和律师事务所
汪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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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资产后,通过自行清收、政策性债权转股权、设立合资公司、境外资产证券化及打包出售等方式处置这些金融不良资产。自2007年至今,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不良资产的一系列政策调整,将会影响今后境外投资者收购金融不良资产的交易模式。

对外转让管理

境外投资者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办理备案登记。

另外,国家外汇管理局还于2011年3月25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涉及担保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3号),明确了在此交易形式下,债权转让引起的境内担保人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外投资者提供的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的范畴。

然而汇发13号也同时强调了境外投资者在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时,应提交担保逐笔明细清单。境外投资者有了完备的备案形式,他们在受让债权后若向相关债权担保方进行司法追索,就可以避免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就营业税与增值税缴纳而言,除了投资者处置其所拥有的实物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以及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应征收营业税这两种情形外,投资者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业务时,其出售、转让股权不需缴纳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需缴纳营业税与增值税。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资产的原价、费用及损失后的净收益,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应当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其应纳税款,或者委托其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申报缴纳。各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在其一项处置资产所属企业的所在地缴纳;其应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按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司法处置

投资者在受让银行不良资产之后,通常会通过和解、债权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再次转让、司法追索等方式进行处置。就不良资产的司法处置,最高人民法院曾印发了一系列规定、通知及答复等文件,但因各地法院在受理、审理及执行该类型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印发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强调了在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时,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出让的相关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其次,就不良资产案件诉讼主体和执行主体的变更,虽然合同法已对债权转让的实体做出了规定,但民事诉讼法未就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当事方的变更程序做出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就不良资产对外转让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做出过规定,并且在《会议纪要》中再次予以明确,然而,因为对该等规定的效力存在疑问,各地法院就该等规定的执行力度亦有所不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再行转让的,不适用既有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但同时又规定“受让人为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除外”。

王磊是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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