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承压,破产重组业务快速发展、成熟,逐渐成为市场自我调节的可靠工具。SOPHIA LUO报道
曾几何时,中国市场谈“破”色变,但如今,破产程序不仅本身受到的偏见逐渐淡化,而且已被普遍接受,成为企业处理历史包袱、化解积压债务问题、寻求涅槃重生的重要路径。
过往的担忧绝非空穴来风。长久以来,市场一直在努力摒弃偏见,探索如何接纳、如何做好破产的问题,这条路既漫长又艰难。随着中国社会重新全面放开、生产生活回归正常,破产重整制度也在规范化、常态化、市场化的征途上进一步迈进。
经济复苏仍非朝夕之功,许多熬过凛冬的企业反而倒在了疫情管控放开后、曙光初现时。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管理合伙人陈枫指出,破产企业的市值从此前十亿、百亿级别扩大至现在动辄千亿甚至万亿。同时,混合所有制企业甚至国有企业开始出现债务危机。
自2018年至2022年,国内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达6.97万件,约占《企业破产法》自2006年颁布以来案件数量的70%以上。其中重整和解案件约占10%,重整成功的企业数量约3200多家。
破产企业的与日俱增以及破产审判经验的日臻丰富,客观上为各种创新实践、新型融资工具提供了用武之地。以府院联动机制为代表的制度探索,在实践各方的博弈中不断演化完善,续写一个个柳暗花明、点石为金的专业案例。
一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的高级合伙人高美丽所看到的,参与方越来越注重重整制度本身,即通过重整实质上提升企业价值,重塑企业价值。
权衡投资机遇
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面对全球经济周期性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新形势和大变局,以房地产为代表的行业阵痛为经济带来丝丝凉意,也为破产重整和不良资产领域带来了全新的机会和挑战。
金诺律师事务所驻天津的高级合伙人郜丰注意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企业,以及因疫情防控常态化导致生产困难、回款周期延长、利润下降甚至入不敷出的企业,成为破产重整领域的熟面孔。
他认为,新机遇亦来源于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破产重整中大多需要对地产项目进行续建,已经有建工类企业将破产重整的续建施工作为重要发展的业务方向,”他说。
“此外,因疫情防控生产受阻而面临重整的企业中,亦不乏有一些产品市场较好、正常经营效益较高的企业,均值得相关企业和投资者密切关注,”郜丰说。
除却长期备受瞩目的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重整,环球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合伙人侯云健说,近期涌现的金融机构重整、互联网企业重整等亦是值得关注的新动向。
从投资端看,天元律师事务所驻北京的合伙人肖爱华指出,众多大型投资机构,包括提供“资金”的财务投资人和提供“技术”的产业投资人,于传统投资并购业务之外,均对破产重整领域展现出浓厚的兴趣。
中伦律师事务所驻南京权益合伙人唐建辉强调,“这些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振信心,涉关重整的成败”。
但知之非难,行之不易,肖爱华说,受限于信息差,投资人与重整企业发现彼此并非易事;由于管理人和司法程序相对缓慢,把握重整机会亦难度较大;此外,囿于重整业务的复杂性,重整投资人因缺乏经验迟于决策甚至不敢决策。
现阶段,唐建辉认为,重整项目投资人的招募尚未能做到优质资源的高效对接,战投引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陈枫对此亦心有戚戚焉。“很多重整案件都因招募不到合适的投资人而无疾而终,”他说。
有鉴于此,多地纷纷在地方政府、法院、管理人协会等主导下建立投资人资源库,陈枫认为,这一举措对于重整成功率的有效提高毋庸讳言。
当然,破产重整的顺利完成远非终点。海问律师事务所驻上海的合伙人张坚键指出,上市公司重整后经营和治理优化不到位的问题,仍需特别关注。
“要高度重视重整投资方案对于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是否进行了审慎考虑和妥善安排,”张坚键说。
同时,因处理债务和经营危机的急迫性,投机风险容易被忽略。张坚键建议“须加强重整过程中各方行为的监管和整体风险的防控,上市公司在引入投资人时,需审慎识别投资人重整目的”。
由于破产重整错综复杂,牵涉甚广,重整项目的成功落地往往需要一定的天时、地利、人和。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意总结说,各参与方强大的沟通整合能力、充分的市场化意识和高效的专业化分工对于重整实践的行稳致远,均不可或缺。
特别地,任意说:“市场化思维不单是一种导向,更是一整套的方法论。重整中许多关键环节,如中介机构选任、资产处置、投资人竞选等都已越来越多地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大量实践证明,这往往是争议最小、最有可能达成各方满意方案的手段。”
创新方案
要提升破产重整的效率和灵活性,选用创新的方案和架构大有助益。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和广州的合伙人徐邦炜建议通过信托设立专门用于还债的基金,可以实现资产的安全隔离,增加债权人信心,“或在破产重整协议中引入对赌机制,激励管理层积极推进重整计划”。
同时,他还对诸如债务重组证券、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探索运用抱持关注。市场参与者正在重组程序中积极测试这些工具的有效性。
环球所侯云健回忆其深度参与国内首例使用信托工具的“渤钢系企业重整案”及国内目前信托规模最大的“海航集团重整案”的经历时,对信托制度在重整中的使用深有感触。
“这为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换取更加充分的时间,是提升资产价值、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债权清偿率的有益尝试,”侯云健说。
但他同时提示,在信托运用的实践中,“亦存在受托人选任、清偿率认定等问题”。他建议,应当警惕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制度的滥用,防止管理人将信托当作不当转移管理职责的工具。
谈到在国外破产案件中较为常见的化债方式债转股,陈枫指出,在国内,由于金融机构债权人对于股权投资受限等因素,除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外,债转股较为少见。
故此,破产企业或因无法引入外部投资人遭受重整失败,即使重整成功,依然面临较大的财务压力。近几年,企业二次破产的情况屡见不鲜。
府院联动升级
作为破产重组实践重要保障机制,近年来府院联动机制逐渐从“个案化”走向“常态化”“精细化”。
事实上,备受关注的海航集团、北大方正集团等大型集团性企业的破产重整均离不开府院联动机制的保驾护航。
任意观察到,各地法院在联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路径。她以福建龙岩法院为例,其采取了“政府职能部门+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模式,精准定位政府的辅助职能,并且融合到案件审理中,有效推动了重整进程。
大成所的高美丽也注意到,府院联动机制的协调面变得更加广泛,已扩展至案件审理终结后企业信用修复等事项。
她举例说,今年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协调下,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成功修复了一家破产重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金融信用。
陈枫对于法院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职怀抱期许。部分破产案件可能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过往成功案例作为支撑,他认为“此种情况下当管理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时,需要法院展现一定的魄力和担当”。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推动破产案件不积极,不愿过多介入案件相关工作,造成进展不力;有些又介入过深,乃至影响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故此,府院联动机制需由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更为系统、明确、可执行的规则,明确政府的必要义务和行为边界,”陈枫建议。
“不良生机”
近年来,与破产重整制度快速成熟交相呼应的,是不良资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3.2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244亿元。
然而,面对经济下行的压力,天元所的肖爱华指出,“如今的不良资产可能因欠缺后续盘活手段而在‘不良’属性上更为明确,且受投资收缩及规避风险的市场环境所致,其真实投资活力可能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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