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仲裁电子证据保全中的第三方电子公证平台

作者: 陈雪儿,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和全朝晖,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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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互联信息技术的加速创新,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线上纠纷并通过网络仲裁进行争议解决。其中证据制度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内容,网络仲裁当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相较于传统仲裁,网络仲裁证据为单一电子证据类型。在电子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证据保全制度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前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的证据保全方式主要依赖司法保全以及公证系统保全。而公证制度实际上弱化了司法证据介入的能力,尽管在理论上对于证据公证、保全的效力存在争论,但从实践而言,经公证保全的证据相较于未公证过的证据更具证明力。在数字经济时代产生的大量线上纠纷,也对传统的司法保全以及公证制度造成了一定冲击,例如催生了大量第三方公证平台。目前已有针对诉讼程序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标准,但网络仲裁在此方面仍缺乏相关规范,本文主要探讨第三方公证平台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应然标准。

Jeffrey Quan, ETR Law Firm
全朝晖
高级合伙人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第三方平台以提供数据技术为核心,以密码学为技术支撑,目前主要采用哈希值校验、电子签名、可信的时间戳以及区块链等技术存证。对于存储在区块链上的电子数据具有不可篡改性。实践中,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是中国唯一的时间发布机构,在提供可信时间戳存证服务方面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而提供区块链存证的平台有保全网、易保网、IP360等平台。部分存证平台与司法机关合作,直接向法院提供接口,电子数据证据直接由平台调取到司法机关,而无需通过当事人下载提交。

诉讼制度对于第三方公证平台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新《证据规则》首次以推定的方式承认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证据。但是在诉讼中判断第三方存证的证据真实性时,若存在“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则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否定其真实性。在理论上,有学者提供了该新规的支持理由,即第三方存证着重提供一个电子数据存储的平台,电子数据证据存后具有不可篡改性保证了其真实性。但是对于当事人从该平台“取”证的过程,该平台更多为一种见证系统。因此在效力上,需要引入公证增信或鉴定增信措施,同时司法机关在审查时还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考察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平台的信誉,必要时以进行勘验等方式,更好审查此类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Chen Xue’er, Guangzhou Business School Law School
陈雪儿
讲师
广州商学院法学院

网络仲裁第三方公证平台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应然标准。网络商事仲裁的存证上,其所涉及的证据类型均为电子数据。首先,部分商事仲裁机构与第三方存证平台签订合作协议,部分案件不经由当事人提取电子证据,而是在解决纠纷时机构直接从存证平台通过接口提取相关电子数据证据。尽管仲裁机构并不否认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保全的电子数据证据的效力,但是在某种程度上第三方存证平台弱化了在解决网络商事仲裁纠纷中对公证机关电子存证的依赖。仲裁庭审理这类证据时,由于该证据由第三方平台直接对接不存在“取”的过程,因此第三方平台区别于传统的见证系统。对于网络商事仲裁而言,大量的诉前电子证据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其进行固化和防篡改处理,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实际上大大弱化了传统的公证机关证据存证以及司法介入保全的能力。此外,仲裁作为一种区别于诉讼制度的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其性质决定了其证据制度不必然遵循于诉讼制度下的证据制度,而是更需要体现效率价值。笔者认为,总体而言,新《证据规则》用于规范诉讼程序,不能直接适用于网络商事仲裁。尽管互联网法院与网络商事仲裁电子数据证据的存证同样可以依靠于第三方存证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对于电子证据进行固定,保证其真实性。但在承认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存证方面,网络商事仲裁的电子数据证据制度不必然完全遵循新《证据规则》第九十三、九十四条的苛刻规定,应该更为宽松。具体而言,网络商事仲裁在存证制度上可以借鉴并遵循新《证据规则》,承认第三方存证平台证据的真实性,但是其是否需要满足“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标准,抑或不必如此严格,则给予仲裁庭较多的自由裁量权。

广州商学院法学院讲师陈雪儿,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朝晖。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于国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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