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仲裁在贸仲的最新实践

作者: 孟霆,金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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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仲裁在北京、上海等地仲裁机构的实践已如星星之火,大有燎原之势。在不触及保密原则底线的前提下,本文将介绍笔者于2022年4月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作为紧急仲裁员处理的一起紧急仲裁案件。

案件背景

案件涉及巴西、英国和中国三国法律程序,并以英文进行。案件主要事实如下:瑞士买方从中国大陆卖方处订购一批化肥,运往巴西。货物从中国两个口岸装船,运往巴西的两个港口。承运人针对分批装船的货物签发了多个提单,每份提单项下的货物数量各有不同。

买方在货物装船之前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货款,但货物在装船后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当货物到达第一个巴西港口后,买方拒绝支付其余货款,而卖方也拒绝提交原始提单,买方因此不能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

进入紧急仲裁

孟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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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 10 8589 0501
电邮: sdong@goldengatelawyers.com

于是,买方在巴西法院针对承运人启动诉讼程序。巴西法院在较短的时间内经过两审,判令承运人释放部分货物,所释放货物的价值低于买方已经支付的货款,主要理由是有部分已支付货款的下游买家正在焦急等待化肥。承运人则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承运人与买方之间签署的承运合同含有仲裁协议。英国法院遂发出禁诉令,告诫买方不要再到巴西法院寻求更多救济。

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相关纠纷应交由贸仲解决。买方故此在贸仲针对卖方启动仲裁程序,同时还提出紧急仲裁申请,要求卖方提供全部原始提单。贸仲紧急仲裁规则因此在颁布后第二次发挥作用。整个紧急仲裁程序是一个仲裁机构与紧急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高度协调互动的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在最初的两天,紧急仲裁员确认没有利益冲突并迅速阅读卷宗,特别是要起草一份程序令,规定至开庭前的程序安排;而仲裁机构要迅速发出紧急仲裁受理通知和程序令。

第二个阶段,在大约一周时间内,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提交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研究对方的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并准备庭审;紧急仲裁员要研究本案卷宗,同时花费大量的时间查询、研究紧急仲裁在各国的实践和分析/介绍文章,做好开庭准备;案件秘书则要保证文件传送迅速无误,并且做好线上开庭准备。

第三个阶段,包括半天线上庭审,双方得到额外两天的时间提交进一步证据和意见。对于庭后新提交的证据材料,双方又有两天的时间进行书面质证。实际上,紧急仲裁员自开庭后就开始撰写决定了。

第四个阶段,紧急仲裁员完成紧急仲裁决定的撰写,交给仲裁机构核稿,同时要与案件秘书保持密切沟通;仲裁机构在最后两天内完成决定发出前的各种程序工作。总之在这15天里,各方的工作强度都非常大,“紧急”二字当之无愧。令人难忘的是,参与此案的双方代理律师、案件秘书、后台管理人员以及核稿人都非常敬业、高效。据笔者了解,当事人其后自愿执行了紧急仲裁员所作决定,这一程序进而顺利结束。

案后回顾

限于保密原则,本文不便进一步披露案件决定细节。可以分享的是,在对案件的紧急性和胜诉性等核心要素进行考量之外,本案中紧急仲裁员还对“危害(hardship)”的平衡性给予了特别关注,即对于
(1)不支持紧急仲裁请求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及
(2)支持紧急仲裁请求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进行了细致权衡。也就是常说的“两害相权取其轻”。紧急仲裁员的基本立场是,以维护交易基本原则为前提,在不损害权利方根本性利益的情形下,如果适当程度地释放善意可以起到润滑紧张气氛的作用,则紧急仲裁员乐见其成,这也是紧急仲裁申请获得支持的部分原因所在。

回顾本案,相信对于所有参与者而言都是一次不容有失的压力测试,但未尝不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紧急仲裁程序是针对紧急情形而设置的临时措施,切不可滥用,更不要以此作

为向对方施压的工具。已经有ICC研究报告指出,紧急仲裁请求被全部支持的比例没有想象的那么高。因此,非急莫用。


孟霆是金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8589 0501以及电邮tmeng@goldengate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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