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独特声音

作者: Aprajita Nigam、Ruchi Sarin,LexOrbis
0
611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2008年雅虎的Yodel成为第一个声音商标以来,不断有声音商标获得注册。第一家获得声音商标注册的印度实体是ICICI银行,其将广告语进行了注册。随后又有更多企业注册了声音商标。2017年《商标规则》对声音商标的识别和注册作出了规定。申请必须以MP3格式提交,时长不超过30秒。申请书应附有声音商标的图形说明。审查员将根据相对和绝对的拒绝理由审查该申请。声音商标申请必须跨过的一个门槛是,它应具有显著性和非描述性。缺乏这些特点是声音商标申请最常见的拒绝理由。

Aprajita Nigam, Managing associate, LexOrbis
Aprajita Nigam
Managing associate
LexOrbis

商标的作用主要是作为一种来源标识。对于文字商标或标识等传统商标,评估其显著性是很容易的。消费者可以看到和阅读这些商标,并立即认识到其商品或服务来自于某个企业。如果所申请的商标不能区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那么它就是非显著性的。为了使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手册规定:“声音商标的可接受性必须与文字或其他类型的商标一样,取决于声音是否是或已经成为一个显著的标志;也就是说,普通消费者是否认为一个声音意味着相关商品或服务只与一个企业有关……如果没有事实上的显著性证据,任何声音商标都没有资格被接受。”

为了证明事实上的显著性,需要有广泛使用的证据。Zippo制造公司对其打火机的咔哒声提出注册申请,但遭到拒绝,理由是该声音缺乏显著性,无法区分其商品或服务。随后,Zippo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声音商标的使用及其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注册,从而使注册获得批准。Zippo公司通过成功地确立其与声音的排他性联系,并证明声音因其广泛使用而获得了第二含义,从而克服了异议。Hero MotoCorp也提交过一份申请,内容是以乐器声为背景音乐重复朗读“vroom”一词,该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声音。审批机构以非显著性和描述性为由提出异议,但Hero公司以其对声音商标的广泛使用为依据,并以书面证据作为佐证,主张由于广泛的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经变得非常流行,并获得了进一步的显著性。

Ruchi Sarin, Associate, LexOrbis
Ruchi Sarin
Associate
LexOrbis

Hero公司申请的商标最终获得注册。铃木汽车公司在申请注册时也遭遇了异议。审查机构认为其商标仅由可显示商品预定用途或其他特征的文字或标志组成,即属于描述性的。铃木公司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为“与某些类型汽车有关的(喷气式飞机的)独特的汽车行驶声音”。该申请是在拟使用的基础上提交的。铃木公司在答复中提出,该声音商标由喷气式发动机的声音组成,由于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不会发出这种声音,因此该商标并非描述此类商品。

上述申请表明,声音商标要想成功注册,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其事实上的显著性。如果声音可能是商品功能造成的,审查员会较多地采用后来获得显著性这一标准进行审查。在上面的例子中,当审查员以绝对理由提出反对意见时,他们可能认为该声音是常见的。然而,由于提交的文件证明,该声音因其广泛使用而只与特定的所有人相关联,从而证明该声音获得显著性,排除了了该声音假定的通用性、普通性或功能性。

无论是传统商标还是声音商标,任何具有来源标识功能的商标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LexOrbis logo

LexOrbis

709/710 Tolstoy House

15-17 Tolstoy Marg

New Delhi – 110 001

India

 

Mumbai | Bengaluru

 

Contact details
电话: +91 11 2371 6565
传真: +91 11 2371 6556
电邮: mail@lexorbis.com

www.lexorbis.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