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最新法律实务

作者: 孙健,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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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2014年2月28日表示,将在并购重组领域继续推进改革措施,并大力推动建立跨部门的并联式审批机制,未来计划不再以反垄断、对外投资、外资审查作为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孙健 Sun Jian 中银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Zhong Yin Law Firm
孙健
Sun Jian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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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 Yin Law Firm

中国上市公司重组并购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收购)、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股份回购、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利润及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见表格)。证监发〔2013〕61号规定借壳上市的标准等同IPO的标准后,由此产生的实务问题如下:

  1. 财务审核标准变化:按原先的财务审核标准,借壳的资产注入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而按IPO标准,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2. 创业板借壳上市难度加大:通知要求创业板不支持借壳上市,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也不支持暂停上市阶段的上市公司,通过借壳式重组恢复上市。 这个情况需要非常精细的设计才能达到重组借壳的计划。

Legal regime for restructuring of listed companies拟注入资产:拟注入资产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须对注入资产具有控制力。

如果拟注入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当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开采条件。注意交易涉及的资产或业务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注意:划拨用地不能进行出资。以企业股权出资的,该企业应当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注意重组后上市公司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独立,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避免重组后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同时,拟注入资产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研发。

盈利预测: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注入资产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注入的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税收问题:拟重组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存在税收优惠不合规问题可能会给上市公司带来风险。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购入重组时,可充分利用并购重组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比如:重组中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总营业税方面的债权处理、股权激励、分红处理等。

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锁定期: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人的关联人;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作者:孙健,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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