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企业减负

作者: 胡盛龙, 香港政府投资推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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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纳税,本港居民从外地来源获得的收益,一般不需要在香港纳税。

不少实施全球征税原则的国家,对于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国民都提供单方面的税务豁免,若他们源自香港的利润或收入已经在香港纳税,这些税款便可以抵免其本国税款。另一方面,对于应该在香港纳税的收益,香港特区政府也容许已经在其他国家纳税的收益根据周转原则减免赋税。

综上所述,在香港运作的商业机构基本上不需要担心双重征税的问题,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仍会有人遇到困难。税务上的不确定性始终是商界扩展业务的障碍。

胡盛龙 华北投资推广总监 香港政府投资推广署
胡盛龙
华北投资推广总监
香港政府投资推广署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好处

香港投资推广署署长贾沛年(Simon Galpin)表示:“对于投资者而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清楚界定协议双方的征税权利。有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投资者能比较准确地评估一切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有利于鼓励外地公司在香港发展业务,也有利于香港公司往外地发展。”

香港政府的一贯政策,是尽力建立本港与其他经济体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以减低香港居民和缔约国居民需要负担双重征税的可能性。

国际标准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般参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或OECD)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范本》(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而制定,明确指出立约的司法辖区之间如何分配征税权利,以及针对各类收入的税率宽免。

在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香港采用国际普遍认可的交换资料原则,以强调香港对税务公开透明的原则,以及对国际社会努力提高税务透明度的支持。截至2012年4月30日,与香港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24个贸易伙伴包括:中国内地、奥地利、比利时、文莱、捷克、法国、匈牙利、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日本、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新西兰、西班牙、泰国、英国、越南、泽西岛*、科威特*、马来西亚*、马耳他*、葡萄牙*、瑞士*(*表示尚未生效)。商讨中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孟加拉、加拿大、芬兰、根西岛、印度、意大利、韩国、澳门、墨西哥、沙特阿拉伯、阿联酋。

明确掌握税务负担

香港与荷兰和卢森堡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吸引到来自比荷卢的隆路律师事务所在香港开设办公室,负责该所的大中华区业务。(比荷卢即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组成的经济联盟,简称Benelux。)

隆路律所合伙人高若兰(Carola van den Bruinhorst)表示:“对于本公司的客户而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让他们能够更明确地掌握本身的税务负担,对他们制定投资策略和重大决策十分有利。”她还说:“本事务所在比荷卢三国以外设有12所办公室……,并安排香港办事处负责大中华区业务。”

运输方式

香港与中国大陆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一方企业(即内地或香港企业)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不包括仅在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所得的收入和利润,可在另一方豁免征税。收入和利润是指企业从事跨境海运、空运和陆运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在另一方提供跨境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如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则不会再从另一方获得豁免征税。该条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收入和利润。

航空业面临的问题

由于航空公司的营运是国际性的,因此比其他行业面对更多的双重征税问题。由于商讨和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需要时间,香港政府与其他航空伙伴国往往在商讨签订双边航空协议(Air Services Agreement)时,都争取把避免航空公司收益被双重征税的条件加入协议中。

船运业方面,香港已修改法例,从1998年4月1日起实施船运收入互免征税,使船运企业能受惠于其他国家类似法例提供的税务宽免。另一方面,香港也积极与两类国家争取签订对船运收入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没有实施船运收入互免征税的国家;(2)设有相关法例,但希望以双边协议界定船运收入征税权利的国家。此外,尚有其他同时针对航空业和船运业的协议。

胡盛龙在香港政府投资推广署担任华北投资推广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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