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瑞、港瑞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作者: Christoph Niederer、吴帆,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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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在本刊十月份的专栏文章中简要指出,中瑞于2013年9月25日签署了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它将取代现有的1991年协定,一旦获得批准,预计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中瑞协定

Christoph Niederer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税务团队主管 Partner and Head of the Tax Team VIS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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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交换

新《中瑞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关键点之一,是财税信息交换执行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标准。这一重要进步将提高跨国财政事务的透明度,并使两国得以请求对方为评估本国境内纳税人提供所需的信息,如来自银行、政府机构或公司的信息。

股息

根据新《中瑞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股息的最高预扣税将是5%,如果股息受益人是公司(出于财政透明考虑,合伙企业和个人除外)、居住于缔约国另一方并且直接持有派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这项措施旨在进一步减少对跨国附属公司的双重征税。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对股息的最高税率为10%,这与现行的1991年双重征税协定一样。

如果股息的受益人是另一方缔约国本身、其行政区、中央银行或地方当局以及缔约国双方共同认定的机构和基金,缔约国一方应对该项股息完全免税。就中国而言,这类机构包括:中国投资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特许权使用费收益

在中国,中国公司向瑞士个人或公司支付的特许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为9%,而对无协定国家,此项税率为个人20%,公司10%。因此,新的《中瑞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将特许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从10%降到了9%。由于瑞士对特权使用费不征收预扣税,该协定主要使中国企业受益。

利息支付

新《中瑞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没有降低现行的利息支付预扣税,最高税率仍维持在10%。不过,瑞士对一般贷款不征收利息预扣税,只对银行利息或债券利息按35%的标准征收预扣税(在不存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下)。与股息支付类似,利息支付的受益人如果是另一方缔约国、其行政区或国有机构,是不征收预扣所得税的。

国际运输服务

新《中瑞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将免除瑞士从事船舶或飞机运输的国际运营商在中国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并且它们提供的这类服务可得到与中国公司同等程度的进项税抵免。反之亦然,这个规则同样适用于中国的船运公司和航空公司。我们预计这个重要的税收减免将增加中瑞双边旅游及商业活动。

吴帆 Wu Fan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中国业务部 顾问 Counsel China Desk VIS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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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瑞《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12年瑞士和香港之间的有关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瑞士和香港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于2012年10月15日生效,在信息交流方面它也执行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标准。香港-瑞士DTA在瑞士于2013年1月1日、在香港于2013年4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香港和瑞士之间不存在DTA。

股息

根据香港-瑞士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股息所得税最高税率为10%,但支付给在另一方缔约国持有派息人至少10%股权资本的关联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除外)的股息免税。同样的规则也分别适用于对养老基金或退休金计划、香港金融管理局和瑞士国家银行的支付。然而,根据香港本地税法,香港的实体所支付的股息免征任何预扣税。因此,香港和瑞士避免双重课税协议的规定主要有利于香港投资者投资于瑞士。

应税利息

仅在受益人居住国对利息征税。由于香港利息支付不征收任何预扣税,这一规定的受益人是居住在香港而投资瑞士债券的债权人。

特许权使用费收益

根据香港和瑞士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这两个国家的税务机关对特许使用费征收的预扣税最高税率为3%。对非居民支付的特许使用费的实际税率,根据香港本地税法,公司为4.95%或16.5%,个人为4.5%或15%——根据无形资产的受益人和原所有人的不同而定。香港-瑞士DTA显著减少了从香港支付到瑞士的特许使用费的预扣税。如前所述,瑞士不征收特许使用费预扣税。

正如瑞士-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利于香港-瑞士投资,新的中瑞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将提高中瑞投资的税务效率。尤其是瑞士投资者在中国内地的投资将可以直接享受到5%的股息预扣税率,而再无需采用借道香港的结构——税务架构常常是有难度的。

Christoph Niederer是瑞士菲谢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税务团队主管,吴帆是菲谢尔律所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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