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委分家后遗症判决“打架”催生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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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贸仲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两家分会即贸仲上海分会和贸仲深圳分会出现分歧。两家分会因此宣布独立,并在所在地市政府授权下分别重新设立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CIA)。

Conflicting judgments confuse in wake of CIETAC split, 贸仲委分家后遗症判决“打架”催生迷局一如所料,此次分立事件导致许多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使业界对于今后如何执行新设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无所适从。而有关法院近期就这两家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的执行事项作出的两项判决更使这些问题具有了现实意义。

本文作者拟探讨这些最新动态的结果和影响,重点分析最近由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拒绝执行SHIAC裁决的判决。

首先介绍一下相关背景。贸仲委2012年仲裁规则中规定,在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所有提交贸仲委的仲裁案件均由贸仲委管理。贸仲委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认为,这项规定有失公允,限制了分会自身的权力,因此分别于2012年4月30日和6月16日宣布独立。

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的独立即刻引发了有关指定这两家分会为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和后续的强制执行力方面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两家分会在独立之前认可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在SHIAC和SCIA完成注册以及贸仲委终止对其的授权之后,中国法院采取何种方式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或新设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的执行问题一直备受仲裁界关注。

深圳法院的判决

2012年11月20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指定SCIA为仲裁管辖机构的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并确认SCIA具有管辖权。

仲裁条款:

  • 该条款规定一切争议均应提交贸仲委深圳分会仲裁

时间脉络:

  • 当事人订立各项协议的时间为2006年至2010年期间
  • 贸仲委华南分会于2012年6月宣布独立,并于2012年6月16日更名为SCIA
  • 2012年8月1日,贸仲委终止对贸仲委华南分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
  • SCIA于2012年11月24日在深圳市政府办理注册。
  • 深圳法院的决定于2012年12月作出。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尽管贸仲委华南分会已更名为SCIA,但该仲裁条款依然具有约束力,并认为SCIA拥有管辖权。

苏州法院的判决

2013年5月7日,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不同的判决,拒绝执行SHIAC的裁决。

仲裁条款:

  • 仲裁协议规定,当事人应“将案件提交贸仲委仲裁(仲裁地:中国上海)……”

时间脉络:

  • 贸仲委上海分会于2010年7月受理该起案件
  • 2011年4月宣布从贸仲委独立
  • SHIAC于2011年12月在上海市政府办理登记
  • 2012年8月1日,贸仲委终止对贸仲委上海分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
  • 仲裁裁决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
  • 法院判决于2013年5月7日宣布

问题的症结在于“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这一原则和对仲裁条款从严格意义上进行的解读。法院对有关仲裁条款的解释是,当事人应将争议提交贸仲委而不是其分会。

因此,法院尽管确认原分会在最初受理案件时拥有管辖权(因其当时仍是贸仲委的下属机构),但最终认定SHIAC违背了当事人意愿,对案件审理没有管辖权。

法院进一步认定,SHIAC没有向当事人告知其从贸仲委独立并随后注册为独立仲裁机构,也没有赋予当事人确认或另行选择仲裁机构的权利,因此SHIAC违背了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的意愿。

总而言之,在贸仲委上海分会和深圳分会独立并成立SHIAC和SCIA之后,两家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上互相对立的判决。这些判决导致局面更加混乱,使中国仲裁在目前成为一个险象环生的“雷区”。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中国政府机构正在考虑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但在解决方案出台之前,在中国进行仲裁仍将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

作者:王文英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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