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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法域,律师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很复杂,原因之一是两者的关系受不同范畴的法律法规所管辖。例如,律师和客户之间订立的聘用合同牵涉到合同法。如果律师违反聘用合同而给客户造成了损失,客户可以基于合同法的规定状告律师(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请参见《商法》第4辑第2期第76页《赔偿与补偿》)。

再者,如果律师由于工作疏忽而给客户带来了损失,律师可能会因为民事侵权行为而对客户承担责任(此时不牵涉合同法)。除此以外,律师与客户关系的特殊性质,以及律师需要遵循的执业操守,也促成了相关责任、义务和要求的产生(关于普通法语境下的“信义责任”概念,请参见《商法》第3辑第1期第94页《责任还是义务?》)。

总的来说,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咨询、准备法律文件及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格外谨慎。律师因工作失误或疏忽而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常常是没有上限保障的。交易规模越大,法律复杂程度越高,律师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

律师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管理自身的潜在责任风险,例如大多数法域要求律师必须购买的专业弥偿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不过,保额毕竟是一个定数,因此保单不能为律师提供无止境的保护。另一种律师管理潜在责任风险的方法是将索赔要求的范围限于律师事务所的资产,保护合伙人不必承担个人责任(关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请参见《商法》第4辑第6期第89页《合伙企业》)。

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责任上限的方式来管理潜在的责任风险。无论责任是源自合同约定或其他方面,设定责任上限都是为了将这种责任限制在一定水平。责任上限条款通常与所谓的“责任比例”条款一同出现。如果其他顾问(例如会计师)也需要承担责任,却因为客户此前同意免除或限制其他顾问的责任,导致律师承受的损失赔偿责任多于其应该承担的份额比例;这种情况下,责任比例条款能够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起保障作用。

以下是责任比例、责任上限条款的实例:

责任比例

在贵方聘用其他顾问的情况下,贵方所做出的限制或免除任何其他顾问责任的约定,可能会对我方造成损害。原因是,在我方与上述其他顾问对贵方所遭受损失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上述限制或免除责任的约定可能会导致我方做出的赔偿超出我方所应该承担损失责任的比例,并限制我方通过补偿、分担等方式向上述其他顾问索取金额。有鉴于此,贵方同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我方因为相关事宜需对贵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无论是涉及合同、侵权或其他原由,如果我方原本有权通过补偿、分担或其他方式向上述其他顾问索取的金额却由于贵方约定免除或限制其法律责任而无法索取,则我方不会就该部分金额对贵方承担责任。

责任限制

贵方同意:我方因相关事宜需要对贵方承担的全部责任将限于[某一金额](下称“责任上限”)。有鉴于此,关于贵方因相关事宜提出的所有索偿要求,无论是涉及合同、侵权或其他原由,我方的全部责任将限于责任上限所规定的金额。

下文谈谈律师在制订责任上限条款时应该谨记于心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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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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