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开示

0
2630
Agents ad lite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所有管辖区都需要制定与当事人为了进行法律程序可采用的取证方式有关的规定。

此类规定的存在至关重要,有助于确保各方以公平、透明的方式进行法律程序以及确保一方不会由于自身无法获得证据而处于不利地位。本文讨论了与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对比了采用普通法系的管辖区和中国大陆对于此类问题所持的立场。

采用普通法系的管辖区

采用普通法系的管辖区通常被视为采用“对抗制”。对抗制的一个特点是,法院可以仅根据各方出示的证据作出判决。普通法系的法院不会亲自调查事实或收集证据。 采用大陆法系的管辖区则有所不同,通常被视为采用“审问制”(或“非对抗制”)。

在对抗制之下,各方当事人需要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收集支持证据并向法庭出示证据。因此,各方如何取证(尤其是在对方持有证据的情况下)至关重要。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搜集证据的过程通常被称为“证据开示”。在英国,该程序在 1999 年进行民事诉讼法改革之后被称为“证据披露”。

一方可以通过几种方式从其他方手中获取证据。一方从对方手中取证的一种方式是请求对方回答一系列问题。通常,这种请求被称为“质询”,可帮助一方理解对方的合法要求和对方为了支持自己的合法要求而提供的事实。

如果需要从第三方(即不属于诉讼相关方)手中取证,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向第三方签发传票,要求第三方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文件、出庭并提供证据。

如果一方想要获得对方持有的证据,该方可以请求对方提供自身持有或控制的与争议相关的文件。英国采用 “控制”的广义定义,控制包括获得文件副本或调查文件的权利。例如,处于一方控制之下的文件包括其子公司或代理处持有的文件。

即使提供此类文件对自身不利,对方也必须提供此类文件。未能满足此项要求可能导致某些后果,包括藐视法庭罪(如需了解关于藐视法庭的讨论,参见《商法》第 8 辑第 7 期文章:《藐视法庭》)。在英国,“检查”是指一方检查、获取已披露文件副本的权利。

除了享有特权的文件以外,对方必须提供文件(如需了解关于特权的讨论,参见《商法》第 4 辑第 9 期文章:《特权》)。由于被披露文件的潜在敏感性,所以,民事诉讼规则通常会规定,文件仅可被用于诉讼程序。

如果对方无法提供文件,则需要说明理由。一方可以因各种理由而无法提供文件。例如,文件已被销毁(如需了解关于文件销毁的讨论,参见《商法》第 9 辑第 5 期文章:《销毁文件》)。或者,被要求提供文件的一方也可以声称自己并未持有文件,或者,提供文件将导致自身承受过于沉重的负担。如果对此类理由不满意,文件请求方可以请求法院签发命令,要求对方提供文件。

证据开示过程涉及的文件范围非常广泛。例如,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文件”一词的定义十分广泛,包括“记录任何信息的任何媒介”。根据上述定义,文件不仅包括纸质文件(例如,协议、通信、备忘录、手写笔记),还包括电子文件(例如,电子邮件、短消息文本、语音邮件和其它电子通信内容)。

You must be a 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 to read this content, please 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 today.

For group subscribers, please click here to access.
Interested in group subscription? Please contact us.

你需要登录去解锁本文内容。欢迎注册账号。如果想阅读月刊所有文章,欢迎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

已有集团订阅,可点击此处继续浏览。
如对集团订阅感兴趣,请联络我们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