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制裁对投资伊朗的风险与应对

作者: 王霁虹、孙立峰,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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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承办的“一带一路”项目中,伊朗的地缘政治环境和外商投资环境极为复杂,外商投资风险很高。据统计,目前有近百家中国企业活跃在伊朗的基础设施、能源、电力、化工、电信、汽车制造等诸多领域,因涉及伊朗制裁因素而影响到项目的情形频频发生。还有一些虽不是伊朗的项目,但由于涉及到伊朗股东等因素,项目必须增加美国对伊制裁的相关尽职调查内容。

王霁虹 WANG JIHONG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Zhong Lun Law Firm
王霁虹
WANG JIHONG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Zhong Lun Law Firm

2018年5月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美国退出《伊核协议》(JCPOA)。根据总统令,不同行业和领域,在90或180天的过渡期后,对伊朗的制裁措施将在过渡期后全面恢复。虽然英、法、德、中、俄、欧盟并没有跟随美国政府退出《伊核协议》,但是由于美国在国际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影响力巨大,伊朗的外商投资环境不稳定性显著增大。

美国对伊朗的制裁可以分为直接管辖和间接管辖两类。

直接管辖。根据《伊朗贸易制裁规则》,任何符合“美国人”主体要求的个人和实体都受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直接管辖。以下三类主体属于“美国人”:一是美国公民或者具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注册于美国的企业(包括在美国注册的子公司和办事机构);二是美国个人或实体拥有或控制的第三国企业;三是进行违规交易时位于美国境内的个人和企业。

另外,根据《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利法案》,如果中国企业从事的交易具有以下三种“美国元素”之一,也可能受到美国OFAC直接管辖。一是中国企业与伊朗进行交易如果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或者通过任何美国个人和实体“促成、批准或者保证”该项目的进行,则可能遭受处罚。二是如果中国企业与伊朗进行的相关交易中使用了美国的金融系统的服务,相关交易将受到OFAC的管辖,实施交易的中国企业和参与帮助中国企业的中国金融机构均可能面临处罚。三是根据《伊朗贸易制裁规则》,第三国的个人和企业不得将其从美国进口的货物、科技和服务转口至伊朗的任何实体和个人。

间接管辖。根据《伊朗制裁法案》《伊朗自由与反扩散法案》等法律法规,OFAC在相关中国企业不具有“美国人”主体资格,相关活动不具有美国因素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对从事某些交易的中国企业进行间接制裁。其主要针对某些行业(黄金、石油、能源、港口等)和某些特定伊朗个人和实体。美国在退出《伊核协议》的过渡期后,会对《伊核协议》之前原制裁清单中的个人和实体恢复制裁。

孙立峰 SUN LIFENG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Zhong Lun Law Firm
孙立峰
SUN LIFENG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Zhong Lun Law Firm

应对建议

为应对美国涉伊制裁政策对中国企业可能产生的风险,根据笔者正在处理的相关项目经验,我们提供以下的建议:

首先,中国企业在开展对伊朗进行直接投资之前,除了应对伊朗本土投资环境、项目自身法律问题进行尽职调查,还需要聘请擅长制裁法律问题的专业律师针对美国、欧盟的涉伊制裁可能对中国投资者产生的影响开展深入的法律尽职调查。

根据我们的经验,即使在很多其他国家的投资项目中(如一些非洲国家),只要项目有伊朗投资人参与或被收购的目标公司中有伊朗股东,中国企业都需要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聘请专业律师对美国和欧盟涉伊制裁可能对中国投资者的影响进行尽职调查,从而在设计交易结构之初能够防患于未然,同时在决策、分红等公司治理方面根据相关要求做出相关安排。

第二,鉴于美国对伊制裁的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美国执法部门对相关制裁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建议中国企业在中国律师的帮助下选聘对国际制裁有经验的美国专业律师,提供咨询与建议,与OFAC等美国相关执法部门主动建立联系,及时披露信息,保持顺畅沟通,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管辖范围的交易事先取得OFAC的书面确认。

最后,由于保证资金的流动性是对伊投资风险防控的关键,建议中国企业高度重视投资资金进出伊朗的路径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应避免以任何形式使用美国的金融服务系统及其元素,防止美国相关制裁规定对中国企业产生长臂管辖效应。

作者: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霁虹、律师孙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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