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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系统化国际仲裁的整个范围内,紧急救济往往被描述为“阿喀琉斯之踵”。在仲裁中,以紧急救济名义做出的紧急仲裁是一个仲裁中即将来临的概念,它适合于那些无法等待仲裁庭组建并希望保护各自资产和证据的当事人,因为如不进行紧急仲裁,这些资产和证据可能会被更改或消失。当事人发起的紧急仲裁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

RAVI SINGHANIA 辛加尼亚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Managing Partner Singhania & Partners
Ravi Singhania
辛加尼亚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1. Fumus boni iuris —— 请求方凭法律理据胜诉的合理可能性。

2. Periculum in mora —— 如果未能立即准予采取措施,损失不会而且不可能通过损害赔偿得以补偿。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领头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于2010年7月实施了紧急仲裁的规定,从而成为首个实施该规定的亚洲机构,而且按照已受理的此类案件的数量计算,新仲在国际上已成为领先者。当事人如选择紧急仲裁方案,主要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 向主簿官书面申请。

2. 提交该申请已送达对方的证据。

3. 缴纳根据拟举行仲裁的仲裁中心的价目表确定的费用,且各方默认理解紧急仲裁的申请仅限于仲裁协议的签字方或其承继人。

时间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主席将指定一名紧急仲裁员,在一天内决定是否接受紧急救济申请。对该仲裁员的异议必须在主簿官通报各当事人后的两天内做出。

紧急仲裁员必须在其获指定的两天内提供其考虑紧急救济申请的时间表,给予所有当事人口头陈述的合理机会。

由于时间紧迫,除了某些重要的澄清外,紧急仲裁员实际上可能完全无法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词或与各方当事人磋商,而只是根据所提交的文件和书面陈词发布命令。

时间表因不同的国际仲裁规则而定,但紧急仲裁通常会花8至10天完成从申请到裁决的全过程。

依该等规则,紧急仲裁员拥有仲裁庭享有的权力,包括对自己的管辖权做出裁定的权力,并可命令一方当事人采取仲裁员考虑纠纷标的后认为必要的临时保护措施。

KANIKA-TANDON-辛加尼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Senior-Associate-Singhania-&-Partners
KANIKA TANDON
辛加尼亚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临时命令包括资产冻结、禁止性和强制性禁制令、保全和检查证据命令、避免知识产权或机密信息滥用的预防性命令以及禁止诉讼的禁制令。

全球现状。目前,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斯德哥尔摩商会(SCC)、瑞士商会仲裁院(SCAI)、墨西哥城商会(CANACO)以及荷兰仲裁院(NAI)都制定了仲裁庭的快速组建和紧急仲裁两类规定。《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修改了“仲裁庭”的定义,将紧急仲裁员纳入其中。同样,香港也修改了《仲裁条例》,在其中加入第3A部,对紧急仲裁进一步给予确认和执行。

印度现状——印度法律委员会报告。为确认紧急仲裁并在法律上承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印度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1996年仲裁和调解法》的246号报告,建议修改该法第2(d)条。然而,2015年的修订案未采纳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因此根本未规定紧急仲裁。

致力于将紧急仲裁纳入其中的印度方案。虽然在法律上并不足以令人信服,但印度的仲裁机构仍然制定了基本上与主要国际仲裁机构规则相同的规则,如《德里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国际商事仲裁规则》、2014年《马德拉斯高等法院仲裁中心规则》以及2016年《孟买国际仲裁中心(规则)》。

仲裁裁决在印度的执行。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很难在印度执行,因为只有1996年《仲裁和调解法》第II部分承认此类执行。按照印度最高法院在“BALCO 诉 Kaiser Aluminum Technical Services”一案中的判决,就外国仲裁裁决授予临时救济不在印度法院的权力之列。但是,印度对紧急仲裁命令的处理方法是,在司法裁决存在不足时,承认紧急仲裁命令的可执行性,以补不足。

在典型的“HSBC(汇丰银行)诉 Avitel”以及“Raffles Design International India 以及其他人诉Educomp Professional Education 和其他人”等案件中,孟买高等法院和德里高等法院作为典范,分别授予与紧急仲裁员颁布的命令一致的临时救济。

结语

紧急仲裁员的命令应采取临时裁决的形式,而各当事人应承诺遵守该临时裁决。如果某当事人未遵守该命令,该命令在性质上可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执行,具体取决于各国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包含或不包含紧急仲裁规定的各国法律。

作者:辛加尼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Ravi Singhania、高级律师Kanika Ta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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