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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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22日联合印发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第195号通知),用来实施根据今年初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通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

知识产权要求。第195号通知重述了第32号通知有关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要求。该通知规定,如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则该企业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若知识产权被两家或以上的企业同时拥有,只有其中一家企业可以用该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authorities-issue-guidelines-for-hnte-recognition第195号通知进一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类:

  • I类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 II类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I类知识产权没有该种限制。

主要产品(服务)。根据第32号通知,企业必须对其主要产品(服务)拥有知识产权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是32号通知并没有明确界定“主要产品(服务)”的含义。第195号通知在定义中增加了收入门槛来填补该空白。根据第195号通知,“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总收入。第32号通知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不低于60%,但并没有界定“总收入”。第195号通知将总收入定义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在此之前,一些地方主管机构在计算总收入时不会考虑营业外收入。根据第195号通知,总收入的计算也会包括营业外收入,因为营业外收入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总收入定义范围扩大,有营业外收入的企业可能会难以达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门槛要求。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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