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知识产权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作者: 刘建强,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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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发现表面上的侵权人可能并非侵权行为的实际控制人,而仅仅是实际侵权控制人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侵权工具。然而,想要追究幕后的侵权实际控制人,却往往发现难以取得有效证据;抑或是虽然取得了一些证据,但很难在实际案件中将侵权实际控制人锁定。

然而,若仅仅根据现有证据通过行政投诉或诉讼打击表面的侵权人,一方面会使得侵权实际控制人得以逃脱制裁,另一方面侵权实际控制人也很容易通过设立或许可其他侵权主体作为工具继续侵权。这种结果可能会让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维权感到气馁甚至丧失信心。那如何才能有效追究实际侵权控制人的法律责任以遏止其后续侵权呢?

深入调查关联性线索

其实,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作为受害人往往是知晓或者很容易推测出实际侵权人的,而且不少案件中权利人其实也掌握了部分线索。然而,这些权利人站在自己角度认为“明摆着的”信息或部分线索,却往往很难在法律角度具备有效性,即很难根据这些线索进一步获得相应证据。

因此,要追究侵权人的连带责任,让真正的侵权操控者付出代价,往往需要对这些“信息”和“线索”进行整理、归纳,并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搜集获得更为清晰的侵权“画像”。当然,信息和线索本身并不等于证据,经过分析对于其中可以进行收集的证据,就需要开始着手取证。

关联性证据取证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无论侵权人如何策划、伪装,在其实施侵权的过程中总是会有一些破绽出现。通过前期的调查、信息收集、整理归纳和分析,一般还是可以找到取证突破口的。虽然每起案件各有不同,但针对共同侵权人一些常见的关联性证据的取证角度还是可以借鉴。

刘建强, Frank Liu , Shanghai Pacific Legal-s
刘建强
合伙人
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

场地混同。在有实际控制人的共同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往往会将侵权主体注册为不同的公司或其他市场主体,并对不同的主体安排不同的职能以便于侵权分工。例如,A公司作为商标申请人去抢注和权利人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有关联的相同/近似商标以便在被控侵权时进行抗辩;B公司负责生产侵权产品,并由C公司进行销售。

然而,商标侵权的本质就是意图搭权利人商标知名度的便车,侵权人就是想通过更少的成本来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花费过多的代价来安排侵权的生产和销售等环节。因此,我们往往会发现共同侵权相关的几家公司共用一个地址,甚至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同一个厂区、产品堆放在同一个仓库等情况。

通过对相关侵权主体的注册登记及经营活动信息进行分析,往往可以取得相关侵权人经营场地的关联性证据;如果再辅以实地调查取证,就可以获得相对牢靠的场地混同证据。

人员、经营行为混同。侵权人为了节省侵权成本,除了共用场地的情况外,往往在人员安排上也很难做到不同公司的人员独立。不少共同侵权人设立的关联公司中,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管理人员往往也存在混同的情况。此外,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不同侵权主体的人员在实际分工上很难按照原先设定的角色或计划实施,这就造成了在实际侵权经营活动中A公司人员同时为B公司做事的情况。前述信息一旦被以恰当的方式固定下来,就可以作为共同侵权中连带侵权责任主体人员混同的证据。

企业名称(字号)、信息混同。同一侵权人控制下的侵权主体,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便利往往也存在主体本身相互借用的情况。例如,A公司将B公司的字号申请为商标;或者A公司在申请相关资质、认证、许可时,同时使用B公司名义,甚至在文件中将两家公司标注为同一主体。在一些共同侵权案件中,不同侵权主体对外联系的电话也是相同的。此外,在对外宣传和商业推广时,侵权人为了凸显自己实力,也会将不同侵权主体放在一起进行宣传。虽然仅仅字号混同本身很难直接作为认定侵权的证据,但在形成共同侵权的证据链时,往往能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成为证据链的有力环节。

侵权人的自认证据

除了上述可以认定共同侵权的关联性证据之外,权利人也可以在合适的时机进行取证,顺利的话也可以取到侵权人自认关联性的证据。例如,侵权人在对外推广宣传时,也存在部分人员会明确认可几家侵权主体本身其实就是“同一家”的情况。如果能够固定这样的证据,对于认定不同侵权主体的连带侵权责任将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支持作用。

需要关注的是,侵权案件中取证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做好充分规划及尝试之后,才能依据最终取得的证据确定好下一步方案,并用恰当的策略最大限度运用好现有证据,争取追究实际侵权控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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