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整中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的解决方案

作者: 王振翔,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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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第十条提出,“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就违规担保、资金占用问题提出可行方案,成为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的重要一环。

违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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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翔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于诉讼/仲裁程序中主张担保无效。《民法典》及其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提出,相对人未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决议通过的信息,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担保不发生效力,且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实践中,ST赫美、ST安通、ST基础等均在诉讼中,主张违规担保无效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涤除部分违规担保责任。

与债权人协议解除。困境公司不能进入重整程序,将导致人才流失、业务萎缩、财产价值下降,严重时面临退市风险。部分担保债权人亦享有公司实控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权,若公司股价下跌或退市,其债权将进一步受损。因此,公司可与该等担保债权人协商,书面豁免公司的担保责任。ST赫美和ST华昌均采用了此方案。

向控股股东转增的股票作为偿还保障。ST安通承诺以未来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中应向控股股东分配的部分,通过以股抵债的形式于重整程序中向债权人清偿。

投资方承诺无偿赠与或者兜底。ST中南重整中,对于裁判确认的公司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由投资方承诺以现金或股票形式向公司无偿赠与偿债资产,按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清偿的规定偿付;对于未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由投资方承诺在重整计划所列偿债资产来源之外另行无偿赠与。ST中新、ST赫美重整中,公司即分别引入资信实力雄厚的浙江海运集团和微视在线,向法院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公司可能承担的清偿或赔偿责任予以兜底。

关联方现金提供还款保障。即由关联方向公司无偿提供专项用于解决违规担保的资金,为公司履行偿债责任。

资金占用

以资产提供质押担保。ST银亿重整中,公司以关联方持有的受认可的其他公司股权为解决资产占用提供质押担保。该方式通常适用于控股股东等占用公司资金投资房地产及/或非上市公司股权等资产时,所投资资产评估价值远超占用资金额但短时变价困难的情形。

投资方作出兜底偿还、以受让股权的资金偿还等承诺。ST赫美重整的资方以出具兜底清偿承诺函,对可能承担的担保或赔偿责任予以兜底。ST安通重整投资方书面承诺出资受让资本转增股本的股票,并以其中部分资金清偿债权,如重整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不足以清偿或有负债,由投资人无偿提供取得的公司股票偿还,承担后仍有差额的,由公司关联方自行偿还或承担,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通过与公司的债务豁免、转移和抵偿解决。债权人与ST华昌签订《债务豁免协议》,豁免公司部分债务用以抵偿股东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债权人与ST海航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ST金贵于重整计划中设置专门条款,将带息普通债转移至股东和关联方清偿;ST中新债权人同意公司以其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等额抵偿对债权人所负债务。ST天娱与占用方签订《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就互负债务进行相互抵消。

从拟向占用方分配的股票中提取部分抵偿。ST安通明确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后,提取应向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分配的部分股票,专门用以抵偿资金占用。ST基础、ST大集从转增股票中提取部分回填公司,公司获得该等股票后用于向债权人分配以抵偿债务。

以对占用资金主体的债权作为偿债资产。 “天翔退”出具的方案规定,公司按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100元应收账款的方式处理资金占用,该应收账款对应的债务人即为资金占用人,债权人取得债权后有权向资金占用人自行清收。

以预重整和重整中的削债收益偿还。ST中南公告称,追索不能部分导致的损失,将以公司在预重整和重整中的削债收益进行损失与收益的对冲,使该损失得到填补。

以现金方式偿还。投资方或关联方自愿向公司无偿提供专项资金用于解决资金占用,如ST银亿和ST赫美。

解决建议

公司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之基本解决原则,即其所致损失不应由中小投资者承担。建议公司注意如下几点:(1)主动提起诉讼,确认违规担保无效;(2)相关协议、承诺的作出,需以重整申请裁定受理或者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为生效要件;(3)通常为增加承诺的效力,投资方还需开具银行保函或采取其他方式,保证履行无偿赠与和兜底责任;(4)于破产撤销权期间外,以自有资金或者自有财产的变价所得优先解决违规担保事项。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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