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修改企业名称法规

作者: Thomas Krizaj、Jonas Gassmann、高悦,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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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瑞士法律设立的公司制及合伙制企业,其企业名称应遵循的规则将由一部新法规进行协调统一。这部新法规已经由瑞士议会通过,预计将于2016年生效。

新法规的目标

Thomas Krizaj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公司业务部管理律师 Managing Associate, Corporate Department VISCHER
Thomas Krizaj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公司业务部管理律师
Managing Associate, Corporate Department
VISCHER

新法规的目标如下:(1)统一企业名称的制定标准;(2)统一企业名称的保护;(3)企业法律组织形式的可识别性;(4)企业名称的可持续性。

新法规给普通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制企业和股份有限合伙制企业在选择企业名称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是由于新法规中的自由过渡期规定,现有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不必立即更改企业名称。

新法提供的自由和保护

新名称制度不再强制要求普通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制企业和股份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名称中包含无限责任合伙人的姓氏。不过企业仍可以自愿选择在名称中使用这些姓氏。

与其他类型的公司一样,普通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制企业和股份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名称中可以包含技术或新颖元素、商标或任何其他描述性表述,只要企业名称不具有误导性,也不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即可。唯一的例外是个体企业,企业所有者的姓氏仍然需要包含在企业名称中。

在企业名称的适用标准获得统一之后,普通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制企业和股份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名称专用权将在瑞士全境之内得到保护。而在过去,这些组织形式的企业不享有这种保护。

新法规要求相关机构在其名称中体现其法律组织形式,而在过去此要求只适用部分类别的企业。相关企业可用官方规定的简称对其组织形式进行表述。

Jonas Gassmann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律师 Associate IP Department VIS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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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部律师
Associate
IP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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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简化

在企业名称的适用标准获得统一并且新的规定实施之后,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变更不会再影响其名称的核心部分。唯一需要调整的是名称中有关其组织形式的表述。

在合伙制企业被出售或继承之后,普通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制企业和股份有限合伙制企业也不需要删除或更改名称中包含的无限责任合伙人的姓氏部分。

企业名称与商标

虽然商贸活动中经常会用到企业名称和商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很多区别。

企业名称是一个法律实体“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称。名称持有人可排他性地将该名称用于识别该特定实体。新名称制度实行后,虽然大部分实体都在整个瑞士境内享有名称的专用权,但个体企业的名称仍仅在其注册地才能得到保护。通常来说企业可任意设定其名称的核心部分,但是名称中不能包含图形元素。

另一方面,商标是用于指明特定的商品和/或服务的标志。商标持有人可以在整个瑞士境内就相关商品和/或服务享有其商标的独家使用权。

商标可以是文字或图形或者由二者组合而成。商标即不应采用通用名称(即不是对所涉商品和/或服务的一般性描述),也不得具有欺骗性或违背公共政策、道德或适用法律。

商标完成注册并在瑞士商标注册簿中公布后,在先商标注册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商标持有人可在商标注册后的任何时间限制商标所适用的商品和/或服务的范围,但是商标本身在注册后不能更改。

冲突

企业名称可能会与其他类似或者完全相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发生冲突。评估这类冲突及其后果需要基于个案做具体分析,考虑所涉标志的具体情况以及在商贸活动中造成混淆的可能性。

原则上来说,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商标比后续注册的企业名称/商标效力优先。如果在先商标和在后注册的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原则上来说商标持有人可禁止企业名称所有人就相关商品和/或服务使用其名称。

但是如果企业名称在先注册,与之有冲突的商标的持有人原则上来说在商标注册后不能禁止企业名称所有人在与商标注册前相同的范围内使用其名称。

为识别与其他商标或企业名称的潜在冲突,我们强烈建议在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前就相同或易造成混淆的类似标志或名称进行认真检索。

作者:菲谢尔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的管理律师Thomas Krizaj、知识产权部律师 Jonas Gassmann,以及中国业务团队律师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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