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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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是世界各地经常谈论的一个概念,特别是在普通法法域。至少就商业活动而言,合同法仍然主要体现在案例法而不是法律法规中,并且合同法对于私人商事合同(即商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同于消费合同)的监管较为宽松。

不过,普通法法域的法院和立法机构有时会进行干预,对契约自由概念设定一些限制。例如,法院在有关竞业禁止条款的法律中,对这类条款的合理性设定了要求。(有关竞业禁止条款的讨论,请见《商法》2015年3月号文章《竞业禁止条款》。)

立法干预的一个例子是,规范免责条款的法律法规会要求在某些情形下免责条款的合理性。本文将探讨有关免责条款的法律法规。本文首先会介绍免责条款的定义,这类条款如何发挥作用及其出现的不同情形。随后,本文将探讨英国法和中国法下有关免责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何谓免责条款?

顾名思义,免责条款是为了使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免除因合同或合同下的行为产生的责任而设定的。许多因素都可能会引发合同责任,包括违约行为、过失等侵权行为,或者合同下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有时,希望免除责任的当事人关心的是将其可能承担的潜在责任限定于一定范围内。比如,当事人可能希望将责任范围限定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排除间接损失。

有时,当事人希望限制其可能承担的责任金额,设定责任上限。(有关法律服务责任上限的讨论,请见《商法》2014年5月《责任上限》。)

或者,当事人有时会希望完全免除责任。

免责条款会在许多情形中出现,比如销售合同中的完整合同条款排除合同签署之前所作陈述的有关责任,再比如供应合同中供应商排除或限制合同下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有关责任。(有关完整合同条款的讨论,请见《商法》2010年3月《误导性陈述与保证》。)

免责条款在零售产品销售的消费合同中十分常见,生产商和供应商会排除或限制因使用或错误使用产品而产生的损失责任。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也很常见。

免责条款通常被称为责任免除条款(exemption clauses)和否认责任条款( disclaimer clauses)。

英国法下的免责条款

与竞业禁止条款一样,普通法(即判例法)传统上不支持免责条款。虽然英国和澳大利亚等普通法法域的法院目前在解释免责条款时采用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但法院仍然会施加更多的规则。比如,法院通常会狭义解释免责条款。特别是在条款约定模糊不清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会作出对寻求免责的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拉丁短语“contra proferentem”体现了这一概念,指“不利于提供方”。)

普通法在解释免责条款时也会适用一些其他的规则,特别是在解释免责条款排除的责任范围时。有三个例子非常重要。首先,过失责任通常只有在免除条款明确指出过失可免责时才能被排除。

其次,当事人不能排除或限制因自己或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欺诈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不过,可以排除或限制代理人或员工在履行合同时的责任。

第三,如果当事人想对直接损失负责而排除对“间接损失”的责任,法院通常会狭义解释免责内容。因此,为了避免有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定义的不确定,明确要排除的损失的具体类型是非常重要的。有关利润损失就可能出现不确定性,在不同的情形中,利润损失有可能被解释为直接亦或是间接损失。(关于确定违约责任的损失遥远性原则讨论,请见《商法》2013年二月号《赔偿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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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_Godwin_2015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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