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相互认可、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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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权国家的两个法域签订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是十分不寻常的。不过,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之间就刚刚发生了这样的事情。2013年1月7日,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和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签署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香港-澳门安排》)。根据《香港-澳门安排》,中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将互相认可和执行在对方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该项《安排》将在未来双方同意的日期起生效。HKmacaupic1

现状

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都不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独立缔约国。尽管中国已将《纽约公约》延伸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地区,因此在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作出的仲裁裁决都可以在《纽约公约》的148个缔约国得到执行,反之亦然;但是《纽约公约》并不适用于这三个法域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因为它们均是同一缔约国(中国)的领土。

中国内地已经分别与香港和澳门地区签署了互相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签署于1999年,并自2000年起施行。该安排回应了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所引发的不确定性,正如“Ng Fung Hong v ABC”案所暴露的,该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判定中国内地的仲裁裁决不能再在香港得到执行。1999年澳门回归中国也引发了类似的问题,并促成中国内地与澳门于2007年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该安排自2008年起实施。hkmacaupic2

港澳有关规定

目前,澳门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事宜受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第84至86条规制。以上条款规定了除《纽约公约》裁决及内地裁决以外的一般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事宜。《仲裁条例》第86(2)(c)条规定了该执行程序下拒绝执行的另一种理由,允许香港法院“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法院认为予以拒绝是公正的”而拒绝执行澳门的仲裁裁决。

目前,香港仲裁裁决在澳门的执行事宜受澳门第55/98M号法令规范。如果香港某项仲裁裁决是在“涉外商事”仲裁中作出的,即可根据该法令第35和36条的规定获得承认和执行。如果香港某项仲裁裁决并非第55/98M号法令第1条第4款规定的涉外仲裁,那么该项仲裁裁决将受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1199和1200条管辖。《民事诉讼法典》第1200条未明确规定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但规定了外地裁决在澳门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必需的条件,包括仲裁裁决具有真确性,仲裁程序中已遵守正当程序,在法院不存在有关案件的未决诉讼,未违反澳门的公序良俗。以上条件都与《仲裁条例》中拒绝执行的理由相一致。

尽管上述程序使得香港与澳门可以认可和执行对方作出的仲裁裁决,但是《香港-澳门安排》的公布将提供更大的确定性以及更简单的裁决执行机制。

《安排》内容

尽管《香港-澳门安排》尚未生效,但香港立法会已经公布了“非正式”的建议版本以供参考。香港和澳门的立法者选择采用签署《安排》的方式避免平行执行程序。《香港-澳门安排》第3条规定:“在一地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申请人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该条规定意味着仲裁裁决执行程序必须全部完成,只要有未清偿的债务,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就可能向另一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香港-澳门安排》不仅明确规定了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还规定了相互认可仲裁裁决,这弥补了《香港-内地安排》的一个不足之处,因为该《安排》没有规定对仲裁裁决的认可。

《香港-澳门安排》更准确地体现了《纽约公约》的精神,正因为如此,澳门的仲裁裁决不会再“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法院认为予以拒绝是公正的”而被香港法院拒绝强制执行了。因此,澳门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将会更加具有确定性。

作者Gavin Denton和林柏谚来自香港仲裁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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