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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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28日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已自今年1月7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争议,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中国法律规定,因为此类争议涉及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该条款明确了中国公司与外籍员工之间在中国的劳动关系应当自动受中国法律管辖,因此外籍员工应当受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保护,这些规定通常更倾向对劳动者的保护。《司法解释》对上海法院目前的实践将产生什么影响,尚有待观察,目前上海大多数法院都允许较为灵活的合同条款,特别是劳动关系的终止问题。

对于仅仅是按照国际工作安排派遣到中国的外籍员工,《司法解释》也许不会干扰现行实践做法,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关外籍员工的劳动争议适用外国法律。这是因为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外籍员工与海外公司的劳动合同适用员工派出地法律。该《司法解释》没有直接提到或援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该条款,不能完全排除部分法官可能会根据《司法解释》第10条对海外派遣员工适用中国劳动法规定的风险。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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