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企业所得税新公告

0
1783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12月27日颁布了2012年第57号公告,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就地清算和分配问题做出了规定。第57号公告对此前国税发[2008]28号(28号文件)的规则做出了若干修改。

分季申报

28号文件规定,企业总机构只需要报送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数据报告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现在,57号公告要求总机构还应当在第一次分季申报中,报送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数据。

SAT bulletin addresses income tax issues for branches,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企业所得税新公告分摊计算

与28号文件相同,57号公告规定在临时的分季申报以及年度申报中,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应当分摊企业所得税。尽管与28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分摊计算公式相同,但57号公告对用于企业所得税分摊计算的财务数据所属期间做出了不同规定。

此前,28号文件就不同期间内用于企业所得税分摊计算的财务信息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规则,取决于企业所得税分摊是从1月到6月,还是从7月到12月。57号公告将两种规定简化为:用于企业所得税分摊计算的财务数据全部为上年度数据,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数据不作调整,即使此后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如前所述,57号公告与此前28号文件的规定一致,企业所得税应当在年度汇总清算时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使用的计算公式与28号文件规定相同。不过,57号公告有一处变化。28号文件规定,即便在会计记账中向分支机构分摊部分应缴企业所得税,仍应由总机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缴纳或申请退还企业所有的应缴税款。与此不同,57号公告要求各分支机构办理各自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的缴库和/或退库。

企业所得税税务检查

57号公告规定,对总机构进行税务检查后产生的税务风险(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也应当按照分季申报以及年度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分摊给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税额。另一方面,分支机构被检查后,50%的税务风险应当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剩下的50%应当由分支机构自己缴纳。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