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华争议:认清挑战是取胜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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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刊登的我们介绍中国相关案件处理经验的文章的上半部分探讨了涉及中国公司的争议所具有的一些特色,并对作为当事人的中国公司进行了考查。在本期中,文章的下半部分将讨论中国公司面临的一些挑战,为公司法律顾问处理中国公司的争议支招献策,并分析中国仲裁领域的未来发展趋势。

中国公司面临的挑战

中国公司有时候可能不熟悉国际仲裁中心的规则。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的仲裁规则规定,在仲裁协议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员人数默认为一人。在这方面,SIAC的规则是一致的。但中国的仲裁委员会规定的仲裁员人数默认为三人。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对仲裁员人数不作规定,日后可能会难以得到三名仲裁员审理案件及所要指定的仲裁员,这是因为当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关系已经破裂,很难再共同协商修改仲裁协议。我们建议中国公司在进行仲裁之前先咨询具有国际仲裁经验的人士的意见。

与大型国际公司相比,中国公司内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结合程度或许没有那么高。中国公司若想在国际仲裁中争取尽可能理想的结果,法律决策和商业决策制定者之间如何更好地相互配合或许是中国公司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处理中国公司争议事项的顾问

首先,在尚未发生争议之时就应“盘点”手中交易文件的争议解决条款,做到心中有数。除了中英文本之间保持对应以外,还应确保散见于相关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之间保持一致,以便符合公司对于争议解决方式一致的要求。我们有时候遇到的一个问题是,由于相关合同载有诉讼条款,导致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遭到异议。

其次,计算仲裁成本,熟悉收费模式,从而对公司的现金流问题提供更为全面的意见。例如,中国的仲裁中心要求申请人在仲裁启动之时一次性全额支付仲裁费用;而SIAC实行的模式有所不同,仲裁费用分三笔收取,目的是为了缓解当事人可能存在的现金流压力。许多仲裁中心的费率都是对外公布的。我们的网站上设有一个费用计算器,可以提供参考性的费用计算结果。鉴于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日渐提升,成为与CEO、CFO和COO“平起平坐”的决策者,总法律顾问有必要熟悉仲裁费用事项。在开始仲裁之前,可以向各仲裁中心咨询有关收费模式和保证金支付模式的问题。

第三,了解如何协商仲裁语言问题。仲裁语言有时候是导致协商失败的一大障碍。由于不熟悉英语,中国公司可能难以接受以中文之外的任何其他语言进行的仲裁。法律顾问要了解仲裁审理程序,这样才能提供建设性的建议,从而破解仲裁语言的困局。例如,专业笔录人员提供的笔录服务使同日笔录成为可能。笔录是仲裁庭庭审的关键环节。许多中国公司坚持采用中文进行笔录,为的是防止他们提供的证据出现错误陈述。中国公司可以和熟谙英文的法律顾问一起审查笔录文本,纠正其中的错误,然后向仲裁庭反映相关问题。大多数仲裁庭都愿意接受笔录更正申请。如此一来,仲裁程序可以采用英语进行,而同时中国公司也能确保有关本方的笔录准确无误。当然,在SIAC,当事人可以商定以中英两种语言或单以中文进行仲裁。

未来趋势

有更多的从事涉外业务的中国公司愿意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法。涉及中国公司的国际仲裁案件日趋增加。这可能是由于供需两方面的因素所致。随着中国法律服务逐步成熟化,更多的公司总法律顾问和中国律师事务所有能力提供国际仲裁方面的法律服务,而包括SIAC在内的许多国际仲裁机构也开始接受总法律顾问和中国律所代表中国公司参与仲裁程序。

在立法领域,中国在努力使国内和涉外仲裁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最新修订并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就是这一努力的一项成果。以涉及中国当事人并有一方要求保全财产的仲裁为例,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国进行的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各方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启动之前直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这类权利此前只有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享有。

从需求角度而言,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我们注意到,随着中国对外投资与日俱增 ,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选择在中国境外进行仲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对外投资交易中,中方比外方更希望达成交易,因此更愿意迎合外方提出的在中国境外仲裁的要求。

作者:李威运,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中国区)兼法务顾问

Arvin Lee, the author, is Deputy Head (China) and Counsel at the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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