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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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通常用来描述不同社会和文化圈层的人对法律的目的和作用的认识,这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有一个相关但更专业的术语叫“法理”,它涵盖了法律性质背后的法律理论或法律哲学。还有一个概念与这两个词都有关联,即“正义”(见《商法》月刊第11辑第7期文章《正义的概念》)。

为什么会萌生写这篇专栏的想法呢?今年早些时候,我从墨尔本大学法学院的正式学术职务退休,获得荣誉头衔,同事送我一份饯别礼物。这份礼物是一本老书,作者是荷兰汉学家和法律史学家Marius Hendrikus (M.H.) van der Valk (1908年—1978年),书名是Modern Chinese Documents(《现代中国文档》) 。

自从进入大学开启法学生涯后,我就一直对法律历史感兴趣。我也很幸运,有很多机会可以将我在这方面的兴趣与我对中国法律的研究和写作结合起来。在我之前的专栏中,我多次探讨过与中国法律史相关的话题(如《商法》第3辑第5期文章《衡平之于法律》、第6辑第5期文章《大宪章》、第8辑第6期文章《习惯与法律》、第10辑第9期文章《假发与长袍》,第11辑第1期文章《华人法律先锋》,以及第12辑第3期文章《法律报告》)。

当然,法律制度必然是历史和传统的结晶。从这方面看,法律和历史密不可分。中国大陆在1949年共产党取得内战胜利之后就与旧社会切割,但即便如此,解放前的法律史,包括已统治中国上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法律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

van den Valk教授在莱顿大学师从荷兰著名的汉学家和中文学教授Julius Lodewijk Duyvendak (1889年—1954年)。他曾担任诸多重要职务,包括中国事务官和雅加达印度尼西亚大学中文学教授,以及莱顿大学中国法律与中国法律史教授。van den Valk在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律史领域最著名的成果,要属他出版的有关现代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书籍。

van den Valk的另一个重要成果就是1938年发表的一篇文章,题为 “The Revolution in Chinese Legal Thought”(《中国法律思想革命》)。van den Valk在文中探讨了中国法律史上的两大思想流派——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还剖析了两大流派之争,法家主张法不阿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儒家主张注律适用张弛结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尤其是当事双方的具体关系来决定适用(或不适用)法律。

van den Valk在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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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Godwin葛安德曾在上海以外国律师的身份执业(1996-2006),而后回到母校澳大利亚墨尔本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2006-2021年)。葛安德现在是墨尔本法学院亚洲法律中心的荣誉首席研究员,亦在多家机构担任顾问,其中包括年利达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和世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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