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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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院应当为其裁决提供书面理由。这一点在所有法域都很重要,包括以判例法(或称法官制定的法律)为法律来源的普通法法域。本专栏曾指出,普通法法域的法官必须就其判决提供详细的推理解释,以便公众清楚地理解判决及其确立的法律规则。并且,判决的推理解释必须准确地记载于判例汇编之中并开放给公众, 以便其他法院、律师和社会公众能够通过查阅司法判例,从中找到相关法律[见《商法》第3辑第2期:约束力还是说服力?]

本篇讨论法律报告在普通法法域的历史和使用情况,并概述中国大陆法院应当提供书面理由的立法依据。

在普通法法域的历史和使用情况

法律报告在英格兰的历史非常悠久,可以追溯到13世纪,当时首次出现了“年鉴(Year Books)”形式的法律报告。年鉴的作者并不明确,对此,法律学者们一直在争论和猜测。有一种说法是,当时的一群律师认为,制作中世纪王室法庭的判决报告既有用又有利可图,于是为此雇佣助手在法庭上做笔记。在中世纪的英格兰,许多法官都是通过担任年鉴编辑的助手,来学习如何做法官的。虽然年鉴为现代法律报告的发展播下了种子,但它们往往并不完整,法官裁决案件的法律要点亦无从辨识。

在17世纪和18世纪,由法官和知名律师编辑的“私人”法律报告取代了年鉴。然而,与年鉴一样,这些法律报告的质量参差不齐,有时还不准确。最著名、最可靠的法律报告是由法律学者埃德蒙·普劳登(Edmund Plowden)和当过大律师和法官的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编辑的报告。到了18世纪末,某些法律报告被认定为“授权报告”,因为撰写报告的人得到了法官的认可和协助。如今,“授权报告”一词指的是载有判决书的报告,它们在出版前已得到法官或法官助理的审查。

1865年,非营利机构“判例汇编联合委员会”在英格兰成立,负责编写一系列经授权的法律报告。该机构的这一职能一直延续至今。其编写的系列报告中包括《判例汇编:上诉案件》,记录了英国终审上诉法院即英国最高法院的裁决。2005年,英国最高法院承接了上议院的司法职能。然而,这些法律报告并不包含所有案件,而只收录那些由于种种原因而被认为重要的案件(例如引入新原则、新规则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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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目前被借调到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担任特别顾问,协助其调查该国公司和金融服务方面的法规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www.vantageas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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