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商投资目录放开更多领域

作者: 顾正平,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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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已于今年4月10日起施行,从而取代了2011年12月24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版《目录》沿袭了之前的体系,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个外商投资领域类别,未明确列出的领域则为允许类。《目录》自1995年首次公布以来,已经历了六次修订。此次修订是历次修订中开放力度最大的一次。

顾正平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顾正平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问:新版《目录》的亮点有哪些?

答:此次修订的亮点突出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大幅减少了对外资进入的限制。与2011年版《目录》相比,新版《目录》减少了41条限制类条目和2条禁止类条目。再者,进一步放松了对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有关“限于合资、合作”的条目从2011年版《目录》的44条减至15条,同时取消了一些领域中对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

问:新版《目录》的修订对哪些行业影响较大?

答:总体而言,新版《目录》的修订对以下几个行业影响较大:

制造业。限制类条目从2011年版《目录》的32个缩减到新版《目录》的8个,涉及的具体行业非常广泛,包括饮料制造业、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化学纤维制造、通用设备制造在内的限制类条目全部被删除。

医疗行业。“医疗机构”条目在2007年版《目录》中属于限制类产业,在2011年版《目录》中被删除,成为允许类项目,然而在新版《目录》中再次被列为限制类产业,可见对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限制短期内仍不会取消。

金融业。新版《目录》在限制类的金融领域对银行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单个或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向中资银行投资入股比例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同时对证券公司的限制也从2011年版《目录》下的“外资比例不超过1/3”变为新版《目录》下的“不超过49%”,体现了金融服务业持续对外开放的态度。

房地产业。新版《目录》删除了对房地产业限制类别的所有条目,包括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外资可以全面进入中国房地产领域。

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行业。新版《目录》取消了增值电信业务中对电子商务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但其他增值电信业务及基础电信业务仍分别维持外资比例不超过50%和49%的限制。新版《目录》不再限制外资进入直销、邮购、网上销售领域。同时,新兴的物联网技术开发与应用,被首次纳入新版《目录》鼓励类中。

部分中国传统工艺。对比2011年版《目录》,新版《目录》将黄酒、名优白酒的生产从限制类中删除,同时对外资持股比例也不再有要求。而且,涉及中国传统工艺的绿茶、特种茶的加工业也从禁止类中删除。

问:是否有行业实施比以前更加严格的准入政策

答:有极个别行业对外资的准入管制较之前趋紧。例如在教育行业,“高等教育机构”由2011年版《目录》的鼓励类变为限制类。除保留2011年版《目录》限制类对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作的限制外,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均被纳入限制外商投资领域,要求限于合作并强调由中方主导,同时对中方主导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义务教育机构仍为禁止类,外资不能进入。

在汽车行业,汽车整车制造在2007年版《目录》中被列为鼓励项目,在2011年版《目录》中被删除,成为允许类项目,但在新版《目录》中则被明确规定为限制类。这反映了监管部门正逐步收紧外商投资汽车整车制造产业的趋势。

此外,新版《目录》首次将“网络出版服务”列为禁止类。此外,在文化产业中,禁止外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

问:对未来外商投资有哪些展望?

答:具体落实新版《目录》中的相关政策,还需要一系列实际操作层面的规定来保障。目前,这些配套规定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同时,今年年初商务部公布了《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该法律出台后将取代目前核心的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从而构建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律,为外国投资者创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另外,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地陆续设立的自贸区,将可能颁布比新版《目录》更为开放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

作者: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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