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瑞士相关的签证和工作许可规定

作者: Urs Haegi、吴帆,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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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文章中,我们将详细分析中国向瑞士直接投资情境下,对中国商务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和子女)适用的瑞士签证和工作许可规定。

商务访问者

为了在瑞士设立办公室、分公司或子公司而访问瑞士的中国商务访问者,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据中国和瑞士均已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预计将于2014年中期生效的《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获得有效期为三个月的瑞士商务签证。

有权获得这类签证的人士只能是计划在瑞士设立商业存在的公司的执行总监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主要负责管理公司或者一个部门,并且他们只受高层人员、董事会或者股东的总体监督或者仅获得总体指示。他们在申请许可之前必须已经在各自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并且在瑞士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实际提供公司服务有关的工作。

Urs Haegi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及 移民法律业务主管 Senior Partner and Head of Immigration Law Practice Group VISCHER
Urs Haegi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及
移民法律业务主管

海外派遣员工

在瑞士设立办公室、分公司或子公司之后,中国母公司通常希望指派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总监或者专家前往瑞士,以确保控制权和运作效率,并使瑞士公司可以顺利融入集团公司。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或者《自由贸易协定》的术语,这些被派往海外的员工被称为“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签字国以及《自由贸易协定》当事国,中国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可以享受比非《服务贸易总协定》和 非欧盟成员公民更加优惠的待遇。如果“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总监”或“专家”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对公司内部调动员工的定义,并且其薪酬和工作环境符合瑞士工业和行业标准,通常可以很快获得普通的居留和工作许可,也就是所谓的B类许可。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B类许可的有效期可以为三年,也可延长至四年。根据《自由贸易协定》,这类许可甚至可以延长至五年。

鉴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的目的,“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是指下列A项和B项规定的中国某企业或公司派往瑞士的重要员工,他们通过瑞士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属机构在瑞士境内提供服务,并且在申请许可之前,他们必须已经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1. 执行总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管理企业或其中一个部门,并且他们只受高层人员、董事会或者股东的总体监督或者获得总体指示。执行总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实际提供公司服务有关的工作。
  2. 专家:企业中的高素质人才,由于其在服务、科研设备、技术或企业管理方面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对于提供特定服务非常重要。

如果不能获得B类许可,申请人也许可以获得短期许可(所谓的L类许可)。通常,L类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最多可以再延长12个月。L类许可通常签发给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外国员工。

短期海外派遣员工

中国母公司有时候可能会希望派遣优秀员工前往瑞士进行短期出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短期停留的期限和目的从一开始就确定了,那么申请者可以获得有效期不超过四个月的L类许可,并且不受配额限制。在L类许可的四个月有效期过期之后,申请者在获得另一个有效期为四个月的L类许可之前必须离开瑞士两个月。持有这类许可的工作人员总数不得超过申请者在瑞士总雇员人数的四分之一。

吴帆 Wu Fan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中国业务部 顾问 Counsel China Desk VISCHER
吴帆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中国业务部
顾问

投资者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在讨论在瑞士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在现实中,许多投资都是企业家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那么如果投资者想要亲自在瑞士建立并管理其瑞士公司的话,他需要怎样的签证和工作许可呢?

投资者需要与其瑞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随后该瑞士公司可以为投资者申请合适的工作许可。投资者将享受与海外派遣员工类似的待遇,并且投资者是否能够获得心仪的签证以及签证有效期的长度实质上是取决于他能够多大程度地为当地创造或维持就业岗位。

家庭团聚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在瑞士与B类或者L类许可的持有者团聚。签发给随行家庭成员的附属许可的有限期依照B类或L类主卡的有效期。

申根签证

B类或L类许可的持有者进入瑞士不需要办理单独的签证,因为这些许可同时也是申根签证,允许他们在180天期间内有最多90天可以自由出入欧盟的申根成员国。

Urs Haegi是菲谢尔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及移民法律业务主管,吴帆是菲谢尔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部的顾问

(Vis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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