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案突显税务机关对跨境许可使用费支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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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近期报道,成都国税局对从事奢侈品销售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整,拒绝了其就商标许可使用费付款提出的约人民币1亿元(折合1620万美元)的税务减免要求,促使其补缴企业所得税2300万元。

成都案突显税务机关对跨境许可使用费支付的关注在2013年初审查该企业的完税证明过程中,成都税务局发现其持续向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许可人)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据悉,2013年9月1日前,企业对外支付必须要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2013年9月1日起这一规定被废除了。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这一做法产生了疑问。通过这一做法,该企业将其在中国所获利润转移到了著名的避税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同时规避了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因此,成都国税局对该企业进行了转让定价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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