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公司的变迁与应对

作者: 张旭以及薛敏, 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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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一些活跃于中国的侵权人纷纷前往离岸法域注册包含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然后在该企业名称中加上“国际”或“控股”等元素,假扮这些知名品牌的关联企业,在大陆以授权加工、贴牌生产的方式实施侵权。对于这一类为实施侵权行为获取合法外衣的空壳注册公司,我们称之为“影子公司”。

广大受到影子公司侵害的权利人纷纷采取相关的反制措施,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1. 在中国大陆的司法管辖区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依据为影子公司使用包含与知名品牌相同或相似商号的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2. 在该影子公司注册地采取法律行动。鉴于以下两个原因,在中国大陆的法律行动对权利人来说更为重要:
    • 几乎所有注册影子公司的注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在中国大陆以某种“合法”方式来生产及销售侵权产品,他们并没有任何的海外市场;
    • 即使权利人在离岸注册地的法律行动成功,对于侵权人来说,他们可以用很短的时间和少量费用就取得另一个影子公司的注册。
张旭 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合伙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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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院更倾向于接受权利人的诉请。

在我们代理的一起诉讼案件中,根据我们的诉请,负责二审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甚至适用了“揭开公司面纱”的条款,将影子公司背后的个人股东列为共同侵权人,并判决该股东与该影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权利人对于离岸影子公司的法律行动的进展,一些有规模的侵权人也开始寻找其他更好的“合法外衣”。

他们把目光转投国内,利用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审查时的失误,把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号进行企业登记,并声称该企业名称经过了工商部门审核,为其合法的权利。

由于工商部门内部就企业名称和商标权的冲突缺乏有效的解决机制,诉诸法院就成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雪佛龙知识产权公司(原告)诉加德士化工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广州中壳润滑油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及销售者邱镇南(第三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

waging-war-on-the-well-established-misuse-of-dummy-corporations第一被告将原告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加德士”注册在其企业名称内,同时围绕“加德士”这一商号,还申请了多个商标以增强其“合法”背景。

第一被告把这一商号使用在与原告注册商标“加德士”同类的润滑油商品上并大力推广宣传,途径之一就是通过本案第二被告注册的网站进行推广。本案一审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薛敏 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合伙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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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中,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第一被告停止使用含有“加德士”字样的企业名称及相关商标,第二被告停止在线推广带有侵权企业名称的产品,第三被告停止销售该侵权产品;同时,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对原告诉请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三个被告停止侵权,第一和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为权利人提供了以下保护:

这一严厉的判决必将导致被告,特别是第一被告直接退出市场。第一被告于2012年3月提起上诉。负责二审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后于2012年9月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权利人与影子公司的战斗中,又赢了一局。

张旭、薛敏为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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