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企业收购交易中的“出让原因”

作者: 刘静华, 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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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曾在《商法》2011年4月刊发表《水务行业特许经营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了水务企业(主要包括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通过招投标及签署特许经营权协议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相比通过与政府谈判、签署特许经营权协议而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更青睐收购已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水务企业,通过并购交易使自己更有效率的进入或拓展水务业务。

刘静华 共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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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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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出让?

但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需要关注并购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出让方为什么要出让股权?这是所有并购交易的共性问题,而水务企业对此尤其需要关注,原因是:特许经营权通常是通过复杂的招投标程序,与政府的反复磋商后取得的,水务企业在营运正常的情况下收益稳定,那么出让方为什么要全部或部分退出来之不易的特许经营权?

同时,特许经营的一方主体是政府,尽管我们认为特许经营权协议为民事协议,政府作为协议的民事主体而非行政主体,但由于政府的特殊身份,出让方出让股权的原因仍然显得复杂且重要。

法律尽职调查

尽管出让方会主动或根据投资人的要求而介绍其出让原因,但是为了避免损失,投资人通过尽职调查核实出让原因是很有必要的。

通过针对水务企业业务特点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可能发现以下出让原因:

  1. 水费。水费收取困难是很多水务企业面临的难题之一。无论是自来水生产企业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还是污水处理企业向相关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都可能面临水费不能按时、按量收取的问题。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发现水费的欠付金额、周期、原因等,投资人可据此判断潜在的催收风险;
  2. 资产。水务企业的资产主要包括设备、房屋、土地、管网。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可以核实这些重要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尤其对于管网,由于是埋在土地中的,法律尽职调查无法进行实地核查,但是,律师可以通过审核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资料、访谈等方式,以了解管网的权属、管龄、管材状况及漏损率等情况,从而协助投资人判断是否存在管网质量低、漏损率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带来的运营、维护费用可能构成出让原因;
  3. 关注已经存在的违约事项。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发现一些已经存在的违反特许经营权协议的情形,如管网、厂房建设未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确认的进度执行、自备井未按照约定的条件关闭等。这些违约情形,既可能是政府的问题(如自备井的关闭存在困难),也可能是目标企业自身的问题导致(如施工资金未到位)。实践中,这些违约事实,会造成持续经营的困难及风险,通常也能构成出让原因。

寻找解决方案

特许经营权协议的一方是政府。因此,无论出让原因是什么,实施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若发生股权变动,均需要与特许经营的授予方政府进行充分沟通。

如果是由于政府问题导致出让原因的,更需要与政府协商,如落实欠缴污水处理费的收付计划、自备井的关闭计划等,可以通过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corresp_graphic_chi对于是因目标公司问题而产生的特许经营协议履行障碍,如果涉及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违约事项,建议仍然与政府沟通,并在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使目标公司卸去历史的违约责任包袱,确保交易完成后特许经营协议的顺利履行;如果不涉及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违约事项,则可以在收购协议中设定相应前提条件、明确违约
责任。

如存在管网质量风险、施工进度风险等,可以由出让方做出承诺,将收购款的支付与出让方的承诺相挂钩。

刘静华是共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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