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国际上的常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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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争议评审是指在工程开始或进行中,由当事人选择独立的评审专家,就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责任争议、施工质量争议、工期争议和索赔款额争议等)及时提出解决建议或者作出决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旨在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及时、高效、公正、低成本解决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争议。

DD2争议评审通过“细致分割”的方式实时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争议,将争议“扼杀”在萌芽中,及时处理矛盾,避免争议扩大化和不可逆化。争议评审实时性、专业性、灵活性、经济性以及温和解决争议的特性与优势,十分契合建设工程行业争议多、专业性强、施工时间紧张、工期长、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等特点,已成为国际工程项目合同中解决争端的常用形式之一。

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科罗拉多州的艾森豪威尔隧道工程(EISenhower Tunnel)首次使用争议评审委员会 (Dispute Resolution Board,DRB)方式评审和解决施工合同争议。随后,争议评审在国际工程界越来越得到重视和推广,世界银行投资中国的二滩水电站、小浪底、万家寨水利工程等大型工程亦采用了争议评审的方式,效果良好。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作为国内第一家实行《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的仲裁机构,借鉴国际上成功的案例,在充分吸收国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评审规则》),为当事人适用争议评审提供了具体可循的规则指引。随后,经过严格的挑选程序,北仲形成了推荐性质的评审专家名册,并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评审专家守则》以保障专家团队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此外,北仲还与美国派普丹大学法学院施特劳斯争议解决研究中心合作,进行了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员培训。

尊重意思自治

争议评审的精髓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高效及时解决争议的结合,因此《评审规则》仅为当事人提供的操作规程和评审方式的指导,当事人可根据工程的特点与需求对评审组的组成方式(由一名、三名或者五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范围、评审意见约束力(即当事人既可选择类似DRB形式下评审建议效力的方式,也可选择类似FIDIC合同条件下DAB裁决小组决定效力的方式)、评审专家报酬和评审期限等进行约定。评审组专家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他们之间的协议确定。

首例采用争议评审的内资项目

作为大型国有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的中国航信北京顺义高科技产业园区项目,选择适用了北仲《评审规则》,率先在内资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常设争议评审机制。该项目的评审专家小组已依据与当事人签署的《评审专家协议》的约定进行了施工现场勘查,召开了评审会议,并出具了《争议评审组风险提示报告》。

该项目的正式启动,使国内争议评审从理论、规则到实践实现了跨越性的一跃,改变了以往争议评审实践被外国人垄断的历史,在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发展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者:郭超,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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