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问题解答

作者: 辜鸿鹄,达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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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印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解答》就省内劳动争议长期关注的话题性焦点,做了具体的规定,我们选择重要的条款解读如下。

辜鸿鹄合伙人达辉律师事务所
辜鸿鹄
合伙人
达辉律师事务所

新型用工形态下的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互联网经济浪潮催动新一轮产业转型升级的特殊时期,一些新型用工形态,比如外卖平台快递员、专车司机、网络主播等与共享经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认定上带来了难题。

《解答》明确了在快递等相关行业中的“双轨制”认定标准:原则上,快递从业人员与其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双方约定为准。但当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该劳动者,该劳动者亦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此时用工单位需要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的责任。

就出租车行业,《解答》规定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的出租车司机,如果主张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该支持。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出租车公司或者平台潜在的运营成本和合规风险。

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此问题,实践中也是争论不断。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同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开了劳动合同管理疑难问题研讨会,并出台了《会议纪要》,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而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答》沿袭了深圳《会议纪要》的思路,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搬迁是否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近年来,珠三角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因企业搬迁引发了大量集体、个体劳动争议。《解答》明确规定:原则上,企业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就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作为例外,如果企业搬迁对劳动者未造成明显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此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此条提醒用人单位在进行大规模的搬迁之前,应该做好充足的预案,并尽可能地为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便利条件,以免支付巨额的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是否应该纳入劳动争议程序处理?广东省作为曾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地区,大量存在着社会保险费欠缴的历史遗留问题。而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是否纳入劳动争议解决范围,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只有在单位未缴纳社保费而经办机构又不能补缴时,个人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的争议才能进入仲裁、诉讼程序。

《解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关上了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社保费用缴纳争议的大门,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处理。仅当劳动者自行向社保部门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应该由公司缴纳的部分的,才可以通过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解答》对于过往劳动争议的疑难问题作出了全新的解释,建议企业尽快调整实践做法,避免潜在的风险。

作者:达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辜鸿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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