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完税程序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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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前有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管理规定,在对外支付股息、资本所得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工作报酬、捐赠、担保费、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收入、偶然性所得以及其他服务贸易合法所得之前必须要取得《税务证明》。这一制度是为了保证可以就对外支付项目征得税款。但是,在实践中该制度导致了不应当的延误,甚至有时候妨碍了合法的对外支付。鉴于这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2013年第40号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对外支付完税程序发生变化税务备案制度

第40号公告引入了简化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制度。公告规定了进行备案的最低要求,并且列明了某些不需要取得《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情形;对于第40号公告中未列明的对外支付外汇资金情形仍然需要取得《税务证明》。根据新的备案制度规定,如果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金,有关当事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如果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可以提交相关交易凭证的复印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资料齐全,他们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不过,境内纳税人可以在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在税务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之前就可以办理对外支付外汇资金。

实质审查

有关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第40号公告下对外支付项目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实质审查结果,税务机关可以认定对外支付项目的纳税义务。换句话说,第40号公告只是加快了对外支付外汇资金的程序,它并不保证纳税人不承担纳税义务。

我们的看法

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制度的变化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处理对外支付项目中避税问题的新方法,也就是加强备案/支付后的审查和征管,而不是对外支付前的税收征管。

第40号公告的一个重要好处是境内纳税人在完成备案之后,缴纳税款之前就可以对外支付外汇资金。具体来说,这一新机制有助于解决借调安排中的资金紧缺问题。现在,中国用人单位可以在向税务机关就借调协议进行备案之后,向海外用人企业支付工资报销。

由于新的税务备案制度并不免除付汇人的扣缴义务,因此境内付汇人应当与境外收汇人进行密切协调,并主动与税务机关进行合作,以确保按照规定妥善缴纳税款。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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