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调动工作地点遭解雇员工索赔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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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日报道的一起案件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一名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该员工因拒绝按照公司安排调动到另一工作地点遭到公司解雇。

2012年1月,该员工(一名健身教练)被告知,自2012年2月1日起他的工作地点将由公司的陆家嘴店调至大宁店(两家店均位于上海市,相距约12公里),其工作岗位和薪资维持不变。

拒绝调动工作地点遭解雇员工索赔被判败诉不过,该员工没有遵守公司安排,并继续留在陆家嘴店工作。公司随后向他送达了“关于旷工提醒通知”,要求他于2012年2月6日到大宁店报到。2月10日,公司以该员工旷工2天以上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公司政策规定,这是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据报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上海,并且明确约定了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该员工到上海其他门店工作。

该员工在劳动仲裁败诉之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人民币2.1万元(美元3400元)。法院以下列理由拒绝了其诉讼请求:

  1. 新的工作地点仍然在上海,符合劳动合同约定;
  2. 两家门店均位于市区,因此对该员工的工作或生活未造成实质影响;并且
  3. 公司对该员工进行了提醒,并给予了他纠正错误的机会。

因为该员工拒绝遵守公司安排的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其行为构成无故旷工,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本案表明,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允许调动工作地点,那么法院愿意给予雇主一定的灵活性。

因此,需要经常将员工调往同一城市不同工作地点的公司应当认真起草劳动合同,以最大化这种灵活性。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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