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严打虚拟货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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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央行)联合其他九部门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年来,加密货币交易炒作火爆,干扰了经济和金融秩序 ,滋生了洗钱、非法募资、欺诈和传销等非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的财产安全。

依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及安排,央行联合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明确加密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与加密货币相关的业务,取缔国内加密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等。

为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保持对加密货币交易的高压打击,在总结过往监管经验和分析新风险的基础上,央行联合其他九部门发布通知。

详细规定

明确加密货币和相关业务的本质属性。通知强调:

    1.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实体如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如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将被视为涉嫌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如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上述所有业务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央行通过通知首次明确指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通知还指出了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投资的法律风险。通知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规定也是首次提出。

进一步明确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限制。在前几年出台的条例基础上,通知还规定禁止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在这方面对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要求包括:(1)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帐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服务;(2)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3)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4)如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因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主要在网上开展,通知加强了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如果他们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通知坚持打击虚拟货币相关违法金融活动和犯罪活动的原则,强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通知规定各部门协同联动,属地落实风险管控工作。

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通知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全方位风险监测预警要求,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

后续举措

对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或从中国境内提供的虚拟交易活动,通知明确了接下来的处置方式,而给中国用户提供服务的离岸提供商也将受影响。离岸交易所或公司在中国境内部署有交易团队参与离岸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应当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 确保团队成员理解通知条款及其潜在含义和影响;

  • 考虑是否应当对现有活动进行重组,以及如何重组,包括安排大陆客户清退,或者将交易活动转移到其他管辖区;

  • 确定现有系统是否能够通过VPN来识别客户身份,从而掩盖客户的真实地址,如果不能,考虑如何调整现有系统;以及

  • 更新内部政策和程序,确保对通知条款合规。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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