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金融机构债委会衔接重整程序?

作者: 王振翔,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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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企业发生流动性危机或债务违约时,债权人常常因信息不对称出现恐慌,进而对债务企业采取全面的追偿保全措施,形成“踩踏”“挤兑”之势。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利益,银保监正逐步完善并推行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下称“债委会”)制度,要求各家金融机构以“一企一策”为方针,整体研究和确定重组重整的措施。

实践中,东北特钢、永泰能源等大型企业尝试通过债委会方式处理自身债务危机并衔接重整程序。

债委会运作机制

发改委等13部委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研究完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明确与庭内债权人委员会的程序转换和决议效力认可机制。

根据银保监等四部委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下称《工作规程》),可以发起成立债委会的主体从银行业机构,扩大至持有债权、管理的资管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统称“金融机构”)。

债委会作为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由三家以上对债务企业享有债权的金融机构根据债务企业层级、体量和业务复杂程度组建债委会。债委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单位,领导债委会工作组与债务企业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债权人沟通,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全体成员机构披露重要信息。

债委会依据成员机构共同签署的债权人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决策机制,就增减融资、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事项进行协商决策。《工作规程》另对成员机构、行业协会以及监管机构在债务重组和重整中的地位与作用作出了规定。

衔接作用

当前的司法实践显示,庭外重组往往需要与重整程序协同,才能发挥最佳效果。通常金融机构的债权于破产重整案件中占比最大,作为协同金融机构的临时性组织,债委会能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发挥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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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翔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首先,债委会能够有效修正金融机构与债务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避免各家金融机构急于对债务企业采取激进的金融惩罚和司法行动,造成债务企业为避免资产价值和偿债能力进一步下降而匆忙进入重整程序。考虑到法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最长不超过九个月的期限限制,未经充分沟通协商的重整程序非常不利于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重整计划的表决。

其次,相较于政府、法院和管理人,作为专业开展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更贴近市场,也更有能力判断债务企业是否具有发展前景和重整价值。债委会有能力从国家宏观政策,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和前景等角度作出分析,为未来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重整计划表决提供重要支持。

再次,债委会作为市场化、法治化的组织,能够通过内部协商统一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意见,成为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的良好平台,有效避免以往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意见未被重整投资人和管理人足够重视的弊端,同时降低金融机构行使破产程序监督权的成本。

最后,债委会能够依托成员机构及其合作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向法院推荐符合资格的重整投资人以及管理人机构,提高重整程序的效率,减小因重整期间停息造成的损失,并规避法定期间内不能通过重整计划导致债务企业偿债能力大幅下降的风险。

建 议

债委会可代表成员机构,主动向法院推荐具有专业能力并能依法、独立、公平、公正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并依托自身管理能力的优势,积极与债务企业、属地政府、受理法院沟通协商,就债务企业是否以及如何实施自行管理出具方案,革除自行管理需要法院独立决定或者待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弊端,避免因重整受理导致的债务企业管理真空或偿债能力下降。

债委会履行职务过程中,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就债务企业是否进入重整程序、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和监督权的行使、重整计划的协商等事宜提供咨询服务,还可以积极寻求与金融资管公司、地方资管公司合作,为重整程序中的融资和经营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

债委会还可以统筹成员机构发挥财务顾问方面的能力优势,指派工作组参与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谈判,明确金融机构关于偿债方式及期限方面的主张,避免被动接受重整计划或者拒不同意重整计划导致债务企业破产清算。

成员机构内部应当就其参与债委会的有关事项,明确其工作机制和负责部门,以及参会人员的授权机制。决定是否推动债务企业进入重整程序等重大事项前,成员机构应当独立分析并慎重表决,决议一经表决生效,不得拒绝执行,否则可能招致监管问责。另外,成员机构可就债委会的加入、表决和退出保留自身的权益,避免因债权人协议的强制力导致自身权益行使的受限。

作者: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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